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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海关总署公告 2004年第25号
  •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 【发布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25号
  • 【发布日期】2004-07-05
  • 【生效日期】2004-07-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海关总署公告 2004年第25号

海关总署公告

2004年第25号

关于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报关注册登记事项的公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规定,取得商务部门备案登记文件,从事货物进出口活动的对外贸易经营者(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办理报关手续,应当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现就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报关注册登记事项公告如下:

一、 申请办理报关注册登记,应当向所在地海关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商务部门出具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二)《报关注册登记申请书》;

(三)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四)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五)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六)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七)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证明;

(八)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九)企业合同章程及政府主管部门对合同章程的批准文件(限外商投资企业提交,其中外商独资企业只提交章程);

(十)其他海关要求提交的证明文件。

二、符合条件的,海关应予以注册登记,并颁发《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

三、已在海关办理报关注册登记的单位,无需重新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四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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