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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3-18
  • 【生效日期】2004-03-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4年第34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 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年6号令),经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初审推荐,我局依法受理了宝应河藕、白沙绿茶、龙泉驿水蜜桃、紫阳富硒茶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请,经形式审查合格,现予以公告。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上述产品原产地域保护申请如有异议,可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我局提出;以上产品其原产地域保护申请资料存于我局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管理机构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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