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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等7部门关于哈尔滨市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政办综〔2004〕18号
  • 【发布日期】2004-03-08
  • 【生效日期】2004-03-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等7部门关于哈尔滨市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等7部门关于哈尔滨市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哈政办综〔2004〕1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市教育局等7部门《关于哈尔滨市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三月八日

关于哈尔滨市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教育局 市纠风办 市监察局 市财政局

市物价局 市审计局 市新闻出版局

(二OO四年三月八日)

为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确保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取得实效,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3]59号文件的通知》(黑政办发[2003]43号)精神,结合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加强领导,健全制度,强化监督,狠抓落实,深入开展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切实减轻人民群众负担,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清理教育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各级各类学校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纳入日程,及时清理、审定本地区、本部门和学校的教育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中、小学收费严格执行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公办高中招收自费生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黑教联[2003]15号)和经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同意的《市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关于印发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级中学、职业高中、民办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哈教联发[2002]3号)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必须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举报电话向社会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二)严格执行公办高中招收“自费生”“三限”政策。公办高中招收自费生要严格执行限人数、限钱数、限分数的“三限”政策,自费生不得超过招生总数的50%,严禁学校擅自扩大自费生比例、提高收费标准或在限定金额外收取其他任何费用。高中借读生收费参照“自费生”的标准执行。公办小学、初中不准招收“择校生”。

(三)认真实行农村贫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收费办法。在延寿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农村小学和初中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收费标准不得突破国家规定限额。学校公用经费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预算按核定的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予以安排;财政预算安排有困难的,由上级政府通过转移支付解决。

(四)严格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以及中、小学校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不准超范围、超标准收费。义务教育阶段的小学、初中不得跨学期收费;学校不得将捐资、赞助等费用与招生入学挂钩;禁止中、小学校以举办提高班、超常班等为由向学生收取费用;中、小学除按国家规定可以代收课本费外,不得向学生代收其他费用;学校必须遵循学生自愿的原则收取各类服务性费用。坚决纠正将教辅材料纳入《教学用书目录》、向学校印发教辅材料《推荐目录》、学校统一组织学生购买教辅资料等违规行为;将中、小学实验教材纳入政府价格管理范围,严格核价,控制教材成本,严禁转嫁、变相加重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

(五)禁止搭车收费和各种形式的摊派。禁止任何部门或单位通过学校向学生搭车收取任何费用或向学校进行各种形式的摊派;严禁以任何形式要求学生订购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规定以外的教辅材料、课外读物、报刊杂志等。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专项治理责任制。治理教育乱收费是整顿教育行风的一项紧迫任务。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各司其职,认真落实治理工作责任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纠正。严肃追究责任制度,对领导不重视、工作不积极、落实不到位的地区和单位要促其整改;对顶风违纪乱收费、搭车收费、乱摊派的地区和单位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违纪违规乱收费的典型案件予以公开处理并曝光。

(二)完善投入机制,切实保障办学经费。各级政府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依法保证教育投入,切实保证学校办学经费,尽全力解决教育资金短缺问题。建立、完善农村转移支付资金监督机制,严禁截留和挪用,确保教育转移支付资金全部用于教育。各区、县(市)政府要保证转移支付资金按期足额拨付到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并以文件形式向市教育、财政部门报告经省核定的农村教育转移支付数额和实际到位数额,公示教育转移支付资金数额;市审计部门要对转移支付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按年度进行专项审计,并将审计报告通报市教育行政和财政部门。对截留和挪用转移支付资金
的,减少或停止下一年度转移支付资金的拨付。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以及各级各类学校要认真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有关政策,全面贯彻落实我市制定的义务教育贫困学生助学金制度,切实帮助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就学问题。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哈尔滨市义务教育贫困学生助学金征集与使用管理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规定,每年筹措一定额度的资金,用于资助有困难的学生就学。

(三)加强学校收费收入支出的管理。学校的收费收入要按规定及时缴纳本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杂费、借读费等收入要全部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不得用于教职工工资、福利、津贴和学校基建等项目开支。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函大、夜大、电大、远程教育(网络教育)学校的学费等收入统筹用于办学支出。各级财政部门不得挤占、挪用学校预算外收入。各级政府不得将教育经费用于平衡政府的财政预算,不得从中提取任何性质的调节基金。2003年已收的统筹金,年底一次性全部返还教育部门。从2004年1月起,停止收取预算外统筹金。

(四)认真核定教职工编制,合理配置教育经费。加快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和调整教育布局步伐,精简管理人员和非教学人员,清理不合格教师和占用教师编制的非教学人员,减少人员经费开支,使有限的教育经费得到合理配置。

(五)加强监督、检查、指导,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指导力度,密切配合,取得实效。教育收费综合治理工作由市物价部门牵头负责,重点检查和处理各种教育乱收费问题;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清理、整顿教育系统违规收费问题;市纠风、监察部门负责依法追究违规收费有关单位及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市财政部门重点清理收费项目,检查教育收费票据的使用及经费投入、使用、管理情况;市审计部门负责对教育经费的投入及预算外收入、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市新闻出版部门重点监督检查教材、教辅材料的使用情况。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有关教育收费的政策规定以及治理乱收费工作情况,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市政府将组成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联合检查组,对各地区、学校执行收费政策情况实施专项检查或明察暗访,并将监督检查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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