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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2003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函〔2003〕711号
  • 【发布日期】2003-06-19
  • 【生效日期】2003-06-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2003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2003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7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以下称移动集团)《关于2003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中移财〔2003〕61号),为支持该集团公司的进一步发展,现将移动集团2003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所属的29家全资控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2003年度由移动集团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鉴于移动集团所属成员企业2002年度已就地预缴的税款超缴较多,应在2003年度的合并应缴税款中进行抵顶,对移动集团所属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经批准享受西部地区优惠政策的成员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的有关规定,可由移动集团单独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移动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移动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家税务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2003年度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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