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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计委、财政部
  • 【发布文号】计价格[2002]1590号
  • 【发布日期】2002-09-10
  • 【生效日期】2002-09-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计价格[2002]1590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报来《关于重新申报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立项和标准的函》(保监函[2001] 164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继续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的复函》(财综[2001]86号)规定,现将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你会对保险公司以及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收取的保险业务监管费继续按现行收费标准收取。即,你会对保险公司经营的财产险、人身意外险、短期健康险业务,仍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2‰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对保险公司经营的长期人寿险、长期健康险业务,仍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1.2‰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对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仍按代办保险业务营业收入的2‰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

二、你会对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按每年每个代表处2万元定额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

三、你会实施收费应按规定到国家计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使用票据。你会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上述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限暂定为3年。有效期满后按规定程序,由你会报国家计委、财政部重新审批。《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2119号)同时废止。

二00二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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