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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
  • 【发布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
  • 【发布文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80号
  • 【发布日期】2001-12-10
  • 【生效日期】2001-12-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

(第80号)

为了履行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第70条的规定,现就一部分发明专利权的期限延长事宜作如下规定:

一、1992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下同)向原中国专利局提出申请、到2001年12月11日仍然有效的发明专利权,其专利权期限延长为自申请日起20年。

二、上述发明专利权延长期限的,专利权人应当按照现行 专利法实施细则九十五条的规定缴纳年费。
1986年12月11日至1987年1月11日期间向原中国专利局提出申请、到2001年12月11日仍然有效的发明专利权延长期限的,专利权人应当在2002年1月11日前缴纳第16年度的年费。
缴纳年费的金额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七十五号的规定确定。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上述发明专利权的期限延长予以公告,但不更新 专利证书,原 专利证书继续有效。
特此公告。

二00一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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