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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关于将冻鸡列入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目录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对外贸易部/海关总署
  • 【发布文号】国经贸外经[2000]1177号
  • 【发布日期】2000-12-13
  • 【生效日期】2001-01-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关于将冻鸡列入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目录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关于将冻鸡列入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目录的通知

(国经贸外经〔2000〕1177号
2000年12月1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外经贸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冻鸡加工贸易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1年1月1日起,将冻鸡(税号:02071200、02071400、02071411、02071419、02071421)列入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目录,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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