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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科学技术部、外交部关于确认武汉、上海、深圳、 杨凌、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作为第二批 中国亚太经合组织科技工业园区的通知
  • 【发布单位】科学技术部/外交部
  • 【发布文号】国科发火字[2000]310号
  • 【发布日期】2000-07-14
  • 【生效日期】2000-07-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科学技术部、外交部关于确认武汉、上海、深圳、 杨凌、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作为第二批 中国亚太经合组织科技工业园区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外交部关于确认武汉、上海、深圳、
杨凌、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作为第二批
中国亚太经合组织科技工业园区的通知

(国科发火字〔2000〕310号)

武汉市、上海市、深圳市、陕西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江泽民主席1996年11月25日在亚太经合组织(以下简称APEC)第四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上关于开放科技工业园区的重要倡议,推进亚太地区科技工业园区的合作进程,经国务院批准,武汉、上海、深圳、杨凌、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第二批“中国亚太经合组织科技工业园区”。
希望你们采取有力措施,强化当地技术创新优势,扩大对外特别是对APEC成员的交流与合作,为高新技术领域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发展提供良好环境,为高科技产业的区域合作和国际合作创造更大的空间。

二000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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