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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交通部关于清理整顿有偿转让 公路收费权工作的实施方案
  • 【发布单位】交通部
  • 【发布文号】交财发[1999]579号文印发
  • 【发布日期】1999-11-03
  • 【生效日期】1999-11-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交通部关于清理整顿有偿转让 公路收费权工作的实施方案

交通部关于清理整顿有偿转让
公路收费权工作的实施方案

(试行)
(1999年11月3日交通部交财发
〔1999〕579号文印发)

近年来,各地交通部门为拓宽公路(含公路桥梁、隧道,下同)建设资金渠道,加快公路建设步伐,通过有偿转让公路经营权(以下称公路收费权)的方式筹集了不少公路建设资金,这对盘活存量公路资产,缓解公路建设资金短缺矛盾,利用市场机制吸收社会资金和外资参与公路建设,提高路网整体水平,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在有偿转让公路收费权的工作中,也存在审批部门混乱、未按规定程序审批、评估工作不规范等现象,有些问题还比较严重。这些问题造成了部分国有资产流失,助长了公路“三乱”,社会反映强烈,必须进行清理整顿。为配合制止公路“三乱”工作,规范公路收费权转让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 公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现对有偿转让公路收费权工作制定如下清理整顿实施方案:

一、清理整顿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强对公路收费权转让工作的管理,依法规范公路收费权有偿转让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国有资产权益,有利于公路事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依法清理,分级负责。以《 公路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分级负责清理整顿工作。部负责工作的布置、协调和监督、检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2.统一政策,妥善处理。按照全国统一的政策规定进行清理,对存在的问题分别情况,妥善处理。对达不到本《方案》规定的条件而停止经营的项目的善后工作,由原审批部门负责协调处理(包括转让金的处理)。
3.措施配套,规范管理。通过清理整顿,建立和完善有关法规和规章,使有偿转让公路收费权工作实现规范管理。

二、清理整顿的主要内容和具体措施
(一)清理整顿的范围
本方案公布前已建成的公路并已完成有偿转让公路收费权手续的项目。
(二)清理整顿的主要内容和措施
1.转让公路收费权项目的技术等级和规模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
(1)部1996年第9号令(以下简称9号令)之前的项目,原则上予以保留,清理整顿后尽可能符合规定的条件,并报部备案。
(2)9号令之后的项目,不符合9号令规定条件的要达到规定条件,逾期达不到规定条件的要停止经营。
2.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
(1)地方审批的国道项目,9号令之前的,清理整顿后报部备案;9号令之后的,报部审批或补办手续。
(2)国道之外的其他公路项目,清理整顿后均应报部备案,其中市县审批的项目,9号令之前的报省备案,9号令之后的报省审批。
(3)擅自审批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限上项目,以及将限上项目化整为零后擅自审批的,由原批准部门负责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4)受让方经批准获得公路收费权后再行转让的,发生于9号令之前的不予追究;发生于9号令之后的,除将公路收费权质押后因出质人违约质权人按约定实现质权、收费公路项目经批准注入上市公司、以及受让方因发生不可抗力、破产不能继续履行公路收费权转让合同外,再转让行为与法不符,这次清理整顿时有权审批部门不得补办批准手续;已经做出的批准,应予撤销。
3.转让合同(协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若合同(协议)内容中含有承诺给受让方固定回报的,转让收费权年限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对受让方投资或贷款提供担保或抵押的,外方不承担汇率风险等问题的,由转让方与受让方谈判修改有关合同(协议)条款,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谈判结果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对于未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获得批准又逾期未改正上述问题的转让公路收费权项目,这次清理整顿时有权审批部门不予补办批准手续。
4.转让项目是否按规定程序评估,转让价是否低于规定的评估价。
(1)没有经过资产评估或评估机构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项目,9号令之前的项目不再追究;之后的项目必须按规定由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重新评估。评估结果,其中9号令之后的国道和有中央投资的公路项目报部审核,其他公路项目由省审核。
(2)评估的审批程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9号令之前的项目不予追究;之后的国道和有中央投资的公路项目报部审核,其他公路项目报省审核。
(3)转让价低于规定的评估价的,受让方应予补足;对于未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获得批准、受让方又逾期未将受让价补足到规定的评估价的转让公路收费权项目,这次清理整顿时有权审批部门不予补办批准手续。
5.转让收入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
(1)转让收入应按规定归还贷款、集资本息后,用于公路建设。若有挪作他用的,应限期追回并用于规定用途。
(2)转让收入中属于中央的权益数额应予明确,并将使用去向报部。
6.转让合同(协议)的执行情况。
对符合法律、法规的合同(协议)条款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如受让方至今未按合同(协议)规定的期限缴付转让金的,应按合同约定解除转让合同;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缴足转让金的,应按合同约定降低受让方所占的股比。合同对此未约定的,对于未按规定和程序和权限获得批准的转让公路收费权项目,这次清理整顿时有权审批部门不予补办批准手续。

三、清理整顿的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
由于清理整顿转让公路收费权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大,各级交通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要从局部服从全局的政治高度看待此项工作,充分认识搞好这次清理整顿工作对今后利用转让公路收费权方式筹集公路建设资金的重要意义和作用,为促进公路事业的健康发展奠定基础。
(二)加强领导
各级交通部门要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清理整顿工作,并要成立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抽调精干力量组成办事机构,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挂帅,经常过问有关情况,对一些重大问题要亲自处理。特别是要做好善后处理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三)制定措施
各地交通部门要根据本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措施,建立清理整顿工作目标责任制,做到人员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对清理整顿工作要严格细致,对出现的问题要慎重处理,遇有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上报,确保清理整顿工作有序进行,按时完成。
(四)严肃认真
对在清理整顿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出,要从严处理。

四、清理整顿工作的实施步骤
有偿转让公路收费权清理整顿工作原则上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1.调查核实阶段
主要内容: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公路收费权有偿转让项目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按照部的要求认真、如实填报调查表(报表格式附后),附上有关材料,于2000年3月15日前将调查表报部。
时间安排:2000年3月底前完成。
2.自查清理整顿阶段
主要内容: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每一个公路收费权有偿转让项目,按照本方案要求的清理整顿内容认真复核清理,并按照本方案的原则和措施对有问题的项目进行整顿,该停止经营的停止经营,该补办手续的补办手续,该修改转让合同(协议)的修改合同(协议)。将自查清理整顿情况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于2000年8月底前书面报部。
时间安排:2000年8月底前完成。
3.重点检查阶段
主要内容:根据各单位的自查清理整顿情况,按照本方案确定的分级负责原则,由部组织力量对部分省(区、市)的清理整顿公路收费权转让工作进行重点检查。对工作不认真、自查情况不实、未按要求整顿的单位,部将严肃处理。
时间安排:2000年10月底前完成。
4.验收总结阶段
主要内容:各单位要对辖区内的全部公路收费权转让项目进行验收和总结,并将验收情况和工作总结于2000年12月10日前书面报部。
时间安排:2000年12月底前完成。

已建成公路收费权有偿转让情况调查表

单位:亿元

┌──┬──┬──┬──┬───────┬──┬──┬──┬──┬──┐
│ │ │ │公路│ 投资情况 │ │ │ │ │ │
│项目│行政│技术│里程├───┬───┤转让│受让│转让│转让│转让│
│名称│等级│等级│(千 │总投资│其中:│ 方 │ 方 │时间│比例│ 价 │
│ │ │ │米) │ │部投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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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续上表
┌──┬───┬────┬───┬───┬──┬───┬───┬───┐
│ │ 经营 │ 转让 │ 转让 │ 批准 │ │ 批准 │委托的│ │
│经营│ 期限 │ 资金 │ 资金 │ 转让 │批准│ 收费 │资产评│ 评估 │
│形式│(年)│ 到位 │ 用途 │ 机关 │文号│ 机关 │估机构│ 价值 │
│ │ │ 情况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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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表说明:1.本表适用于填报已建成的公路项目(含公路桥梁、隧道)收费权转让情况;正在洽谈转让的公路项目可在项目名称前加注*号以示区别,未定内容可用备注方式说明。
2.公路桥梁、隧道计量单位为延米。
3.部投入指中央财政性资金投入。
4.经营形式指合资、合作、独资等。
5.若填报不下,可另附文字说明;有外方投资的,必须用文字说明外方股东名称、投资金额、持股比例、入股时间等情况。
6.报送本表时,应附有关的公路收费权转让合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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