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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海关总署、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英国对我输英货物 木质包装提出新检疫标准的紧急通知
  • 【发布单位】对外贸易部/国务院生产办公室/海关总署/国家商检局
  • 【发布文号】[1998]外经贸欧发第978号
  • 【发布日期】1998-12-24
  • 【生效日期】1999-02-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海关总署、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英国对我输英货物 木质包装提出新检疫标准的紧急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海关总署、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英国对我输英货物
木质包装提出新检疫标准的紧急通知

(〔1998〕外经贸欧发第9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各部委直属公司,中国包装总公司,各商会、协会、学会,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地“三检”临时协调小组:
1998年12月22日,英国林业委员会公布法令,因在我输英货物木质包装中截获光肩星天牛,自1999年2月1日起,英国将对所有来自中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货物木质包装实施新的检疫标准,具体要求为:“木质包装不得带有树皮,不能有直径大于3毫米的虫蛀洞;或者必须对木质包装进行热处理,使木材含水量低于20%。”
英方宣布,虽然英法令规定将于1999年2月1日起对我输英到港货物木质包装实施新的检疫标准,但英国在1999年2月15日前将不采取任何与现在不同的措施。英国此法令不要求我出具官方证书,但在货物抵达英国港口后英方将对货物木质包装进行检疫和测量木质包装的含水量。对不符合要求的木质包装将采取销毁等处理措施。
为保证我输英货物顺利出口,避免经济损失,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出口企业在制作木质包装过程中,必须按照英方提出的要求进行选材,对不符合要求的木质包装,要进行热处理;

二、输英货物木质包装不需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出具证书,海关也不需要凭证书放行;

三、如企业提出要求,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可对企业木质包装的选材和热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因此,从1999年2月1日起运抵英国的货物的木质包装,须符合英方新的检疫要求。
特此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海关总署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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