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律师 >法律知识 >行政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相关问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相关律师

律师库搜索 >
  • 贾海松律师

    贾海松 律师 接单中

    专长: 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婚姻家庭、交通肇事、借款担保、财产损害、人身伤害、工程及房地产、劳动人事

    找TA服务 在线沟通
  • 常华律师

    常华 律师 离开

    专长: 知识产权、劳动人事、工程及房地产、婚姻家庭、遗产继承、借款担保、人身伤害、财产损害、行政诉讼、民事诉讼

    找TA服务 在线沟通
  • 宋新宇律师

    宋新宇 律师 离开

    专长: 刑事诉讼、行政诉讼、民事诉讼、交通肇事、婚姻家庭、遗产继承、劳动人事、消费者维权、人身伤害、财产损害

    找TA服务 在线沟通
  • 陈晓颖律师

    陈晓颖 律师 离开

    专长: 劳动人事、企业合规、财务税务、收购兼并、公司经营、人身伤害、借款担保、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

    找TA服务 在线沟通
  • 吴超杰律师

    吴超杰 律师 离开

    专长: 劳动人事、婚姻家庭、借款担保、交通肇事、名誉及隐私、财产损害、人身伤害、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

    找TA服务 在线沟通
  • 徐峥律师

    徐峥 律师 离开

    专长: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借款担保、房屋土地、交通肇事、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

    找TA服务 在线沟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相关知识

更多 >

“好律师网”提供的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