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物权

物权行为独立性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在现实的交易生活中不可能存在独立于债权合意的移转物权的合意,以买卖为例,转移价金和标的物的所有权既是当事人订立债权的目的,也是债权合同的基本内容。如果将移转标的物和价金的所有权的合意从买卖合同中强行剥离出来,买卖合同也就不复存在了。并且,当事人订立任何买卖合同,都必须对价金和标的物的转移问题作出规定,否则买卖合同将因缺少必要条款导致根本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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