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订单

好律师网 > 专题 > 物权制度 > 其他物权知识 > 正文

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的异同

时间:2017-02-21 10:47:32 来源:好律师网
收藏
0条回复
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的异同

一、区分

首先,担保物权是债权人以确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而与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物或权利上设定的定限物权。用益物权是指以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定限物权。

1、支配方式不同。用益物权以追求物的适用价值为内容,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必须具有交换价值。

2、用益物权具有独立性,担保物权则具有从属性。一般地,用益物权根据法律的规定或与财产所有人的约定独立存在,不以用益物权人对财产所有人享有其他财产权利为前提,因此,用益物权都是主权利。而担保物权系以担保债务履行为目的,其存在则以担保物权人对担保物的所有人或其他关系人享有债权为前提,它因债权的产生而产生,因债权的消灭而消灭,因此,担保物权是从物权。

3、用益物权往往有明确的存续期间。在物权关系解除后,权利归于消灭,而在权利的存续期间,权利人可以依法或依合同规定行使权力。担保物权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在担保物权实现之时,该权利亦归于消灭。 

4、用益物权的行使,必须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而担保物权的行使,除留置权、质押权外,均不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

5、就目的实现之时间而言,担保物权须于接受担保债权届期未受清偿时,始得实行,其目的实现的时间系于将来。而用益物权一旦设定,即能实现用益的目的,故其目的的实现时间系于现在。

6、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而用益物权则不具有这一性质。担保物权的标的物灭失,如不能归责于担保物权人,担保物权人可以请求担保人以其他物替补。而用益物权的标的物灭失,用益物权人不得请求所有人以其他物替代。

二、正确行使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由于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涉及到我们日常经济生活的个方面,深深关系到我们自身和他人的利益。因此,我们要正确行使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正确行使用益物权,需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尤其是物权法。要行使好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要求我们要熟悉物权法的相关知识,特别是在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同时,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学习各项法律知识。在遇到法律纠纷时,要咨询律师,而不能擅自以个人观念解决法律纠纷。 

(二)依法行使权力,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我们在依法行使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的同时,我们还要履行法律赋予我们要履行我们的义务,在行使权力的同时,不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权利。做到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三)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做到从自身实际出发。我们在行使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时候,我们要考虑自身情况,从自身实际出发。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充分利用物权法给我们带来的好处。


收藏
0条回复

评论()

您还可以输入140

加载更多

热门推荐
合同下载
    close

    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