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中国的境外投资呈现高速发展模式,而且投资方式已从初期的以制造为主的直接投资建厂向资源开发投资、并购以及战略联盟等国际通行的形式发展,但是也存在盲目投资、非理性投资的现象。
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中国的法人,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引进外资指利用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的资金(包括设备、材料、技术)在本企业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利用中国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筹集的外国资金。
在早期,中国境外投资的程序比较复杂,还需要经过审批,一般都是国企才有能力运作。现在,境外投资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大大简化了对外投资行政管理手续,普通老百姓将有更多机会投资境外。
海外企业、个人或其它经济组织到中国投资,目前主要有如下十三种方式。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的共同研究,对中外合资企业按照行业进行分类审批,分鼓励类、允许类、限制类和禁止类四类。
合作经营通常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企业基于合同进行合作,共同从事某项产品的研究、制造或销售,或者某个项目的经营,合作者之间依合同的约定投人资金、技术或设备以及劳务,并依合同的约定分享权益和...
国际独资企业是指外国的投资者依据东道国的法律,在东道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为外国投资者所有的企业。从东道国外资政策的角度出发,所有没有本国资本直接投资参与的企业都被认为是外商独资企业。
海外投资保证制度仅针对政治风险。所谓政治风险是指东道国现行社会政治状况及法律政策发展趋向的不确定性。
采用海外投资保证制度的国家在立法、实践中通行两种机制:一是双边保证机制,即投资者母国适用海外投资保证制度是以其与东道国之间所签订的“双边投资保证协定”为前提条件。另一个是单边保证机制,就是依...
对外投资是指企业以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方式或以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向企业以外的其他经济实体进行的投资。
双边投资协定的具体内容,虽因国家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但在国际实践中,大多是依循一定的范本谈判签订的。
国际破产案件往往错综复杂,因此各国对国际破产的法律适用多采取分割制,即根据国际破产的不同环节、不同方面分别确定其所应适用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