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律师 > 专题 > 物权制度 > 担保物权 > 伪造借条虚假诉讼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虚假诉讼现象不仅严重侵害当事人及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破坏社会诚信,法院将综合运用民事、刑事等多种手段,严厉惩治虚假诉讼违法犯罪行为。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单方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图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适用前款规定。
案例:
2021年12月24日,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虚假诉讼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余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7年9月,王某因急用钱向余某借款5000元,双方约定利息每月1000元,扣除第一个月利息及其他费用,余某借给王某3200元,并以督促王某还钱,否则去法院起诉为理由,要求王某当场签下20000元欠条。约定的还款日期到了,王某却无法还清欠款和利息,余某再次电话告知王某表示如果其还不上欠款,需要重新签一份30000元的欠条给李某,并表示签欠条主要目的是为了督促还款,不会拿欠条去法院起诉。为了不打扰到自己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王某遂签下了该份欠条。
2019年1月,在余某的安排下,李某手持王某亲笔签名的30000元借条,来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偿还借款及利息。法院按照规定向王某送达了诉讼文书,可是到了庭审的那天,王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出正当理由。法庭缺席审理后,判决王某偿还李某本金30000元及利息6525元。王某在收到判决书后很惊讶,称并没有向李某借过这么多钱。便将情况向公安、检察院反映。广德公安局立案后,余某、李某主动向该局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余某、李某捏造王某向李某借款三万元的事实并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假诉讼罪。被告人余某、李某在实施虚假诉讼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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