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律师 > 专题 > 物权制度 > 担保物权 > 伪造借条虚假诉讼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虚假诉讼现象不仅严重侵害当事人及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破坏社会诚信,法院将综合运用民事、刑事等多种手段,严厉惩治虚假诉讼违法犯罪行为。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单方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图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适用前款规定。

案例:
2021年12月24日,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虚假诉讼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余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7年9月,王某因急用钱向余某借款5000元,双方约定利息每月1000元,扣除第一个月利息及其他费用,余某借给王某3200元,并以督促王某还钱,否则去法院起诉为理由,要求王某当场签下20000元欠条。约定的还款日期到了,王某却无法还清欠款和利息,余某再次电话告知王某表示如果其还不上欠款,需要重新签一份30000元的欠条给李某,并表示签欠条主要目的是为了督促还款,不会拿欠条去法院起诉。为了不打扰到自己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王某遂签下了该份欠条。
2019年1月,在余某的安排下,李某手持王某亲笔签名的30000元借条,来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偿还借款及利息。法院按照规定向王某送达了诉讼文书,可是到了庭审的那天,王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出正当理由。法庭缺席审理后,判决王某偿还李某本金30000元及利息6525元。王某在收到判决书后很惊讶,称并没有向李某借过这么多钱。便将情况向公安、检察院反映。广德公安局立案后,余某、李某主动向该局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余某、李某捏造王某向李某借款三万元的事实并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假诉讼罪。被告人余某、李某在实施虚假诉讼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声明:
1、以上内容来源于法律人士的投稿,目的在于分享更多法律信息;如内容涉及侵犯您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利,请发送邮件至:kefu@haolvshi.com.cn ,我们将第一时间予以核实和处理。
2、本平台提供的相关信息仅供参考,您在使用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应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3、好律师网:律师在线咨询,人工智能法律,24小时专业自助律师服务平台。找律师、写合同、打官司,律师24小时提供服务,请上好律师网www.haolvshi.com.cn
物业管理一直是个大难题,无论怎么管理,好像总有业主不满意,众口难调,各说各有理。买完房屋后,总免不了和小区物业打交道,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因各...
点评: 1.找对购买途径,现在像许多二手车网站标出的汽车价格水分都比较大。比如一辆宝马740,购买
《民法典》物权编第三分编是关于用益物权的规定。本编以《物权法》第三编蓝本。但是,它对后者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和完善。这尤其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相关公众“为准,不要求所有消费者,相关领域公众知晓即可; 2、考虑商标持续使用、销售、宣传广
自住房商品化以后,我国房地产市场经历了蓬勃发展,房价也是一路上涨,在如此情况下,刚需买房的难度和压力与日俱增,甚至不少人已经开始放弃买房的心...
点评: 理财产品收益不会太高,基本上控制在百分之五以及以下,定投基金的收益会高一些,但随着指数的变
答:当事人单方出具的,仅有其个人签字的“股份处理”文件,原则上仅构成要约,而不成立股权转让协议。
点评: 有品牌梦想是好的,但是,如果是大学刚毕业出来不太建议去创立自己的品牌。一个品牌就像一个孩子
加载更多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