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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被他人异议撤销怎么办?别急,公证处有“大招”

时间:2020-07-16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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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王冠
市民安先生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以公司的名义注册了一个商标。可近日,安先生接到了商标局的电话,被告知有人以“该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若他有异议需提供证据证明,否则就会做出撤销该商标的决定。
无奈下,安先生拨通了松北公证处的电话,希望寻求帮助。

公证员初兰雪在接到电话后,告知当事人安先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2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因此,如果安先生的商标一直在使用过程中,可以对其一直在使用该商标的证明材料进行公证。

经过了解,公证员针对安先生的情况提出公证保全建议:对安先生多次在朋友圈发出的使用该商标的产品宣传图片等内容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然后将公证书递交到商标局,证明该商标一直在使用。

安先生将证明材料准备齐全后,公证员在第一时间受理了他的公证申请。初步的受理完成后,便开始对安先生所选定的朋友圈内容进行拍照、录像保全,提取过程完毕后现场直接打印照片。在受理阶段完成后立刻上报了审批人,当天便为安先生出具了这份朋友圈保全证据公证书。

松北公证处提醒:

我国对于商标是实行自愿注册原则,商标不经注册也可以使用,但是商标注册后,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商标注册人可以排除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

他人不但不可以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商标,也不能在类似商品上使用近似的商标。而未注册的商标则不能受到这种保护,只能自己使用,如果使用过程当中商标被他人抢先注册,则使用人只能在自己在先使用的范围内继续使用商标,不能扩大使用范围,还有可能面临被他人起诉商标侵权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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