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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宿迁市一大润发超市原工作人员反映:大润发抓住小偷后,有自己的一套“独特”处理手段:发现小偷后不会提醒他,也不报警,而是等小偷出门后再将其抓回。随后会以通知学校家属单位来威胁小偷。报料人称超市还会根据小偷的背景和承受能力“开价”,罚款从10倍到20倍不等。那么超市这种偷一罚十的私自处罚行为是否合法呢?
超市抓到“小偷”后能否对其进行“一罚十”的处罚?
专业律师解析:首先,超市的性质及其与顾客之间的关系是判断上述告示是否合法及其能否据此实施罚款的基本前提。
“可以毫无疑问地加以确定的是,无论是个体超市还是大型连锁超市,都是从事市场经营的民事主体,而不是行政机关,不享有公权力,其与顾客之间形成的是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关系。”这一基本性质及关系,决定了超市是不可能具备处罚权的。
即使顾客在消费过程中存在对经营者权利的侵害,经营者享有的也只是基于双方合同关系或侵权关系来主张自身权利,而无权对消费者施以处罚。因为处罚权是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给予制裁的一种制度,超市作为一个普通的民事主体,没有这样的权力。
其次,超市在店堂内挂出“偷一罚十”等告示的行为,这个涉及到经营者制定的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的效力问题。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以上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对照这一规定,就可以比较清楚地判断超市挂出的这种公示,是否有效了。”。很显然,超市单方挂出的“偷一罚十”的公示,既没有合法的权力来源,也是明显加重消费者责任对消费者不公正、不合理的,因而是违法和无效的,超市即使对其所认为的“小偷”,也无权施以“一罚十”的处理。
律师支招·超市抓到小偷最好的办法是报警
任何一家经营者,对于偷东西的行为都是深恶痛绝的。据媒体报道,据统计,北京超市行业每年丢失或被盗货品总价值超过2亿元人民币(2013年数据)。甚至有一些中小型超市因为偷盗现象严重而导致经营亏损。
我们在强调经营者不能以侵害消费者正当权利的方式来维护其自身权益,但也不是说经营者就不能维权,只是提倡经营者要合法维权。
至于如何维权,首先,超市可以加强管理,以技术手段、管理措施,让想偷东西的人无从下手或是伸手必被捉,以防止和避免偷东西的现象发生。
其次,超市可以设置合理的店堂告示,提醒消费者不得实施此类行为。
在个别消费者存在偷窃现象的同时,也不能排除确有个别消费者会因为疏忽、遗忘、不注意等原因,拿了东西忘了结账。经营者发现此类现象的,如及时发现就应及时提醒,而不宜采取打埋伏、抓现形的做法,放任行为的发生、后果的形成,再以不正当的办法加以解决,这样反而会增加矛盾和处理的麻烦。
另外,超市在结账出口环节,可以增加技术检测提示、二次查对等缓冲环节,让无论是真偷还是遗忘者,有一个自我发现、自我纠正的机会,这样可以避免很多不必要的矛盾的产生。
即使事后发现并抓到了小偷,包括所谓的惯犯,超市也应当通过报警等正当方式进行处理,对于超市的损失,可以通过调解或者法律途径解决。
一般情况下,只要认定有偷盗行为,警方可以对当事人处以罚款、拘留等治安处罚。如果盗窃数额不大, 但盗窃行为达到3次以上,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生活中若其他人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或您与他人发生纠纷,不妨来【好律师网】 请律师帮您采证或帮您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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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对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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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长: 民事诉讼、婚姻家庭、交通肇事、人身伤害、财产损害、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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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盗方自行处罚盗窃人员是否合法?
近日,宿迁市一大润发超市原工作人员反映:大润发抓住小偷后,有自己的一套“独特”处理手段:发现小偷后不会提醒他,也不报警,而是等小偷出门后再将其抓回。随后会以通知学校家属单位来威胁小偷。报料人称超市还会根据小偷的背景和承受能力“开价”,罚款从10倍到20倍不等。那么超市这种偷一罚十的私自处罚行为是否合法呢?
超市抓到“小偷”后能否对其进行“一罚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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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毫无疑问地加以确定的是,无论是个体超市还是大型连锁超市,都是从事市场经营的民事主体,而不是行政机关,不享有公权力,其与顾客之间形成的是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关系。”这一基本性质及关系,决定了超市是不可能具备处罚权的。
即使顾客在消费过程中存在对经营者权利的侵害,经营者享有的也只是基于双方合同关系或侵权关系来主张自身权利,而无权对消费者施以处罚。因为处罚权是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给予制裁的一种制度,超市作为一个普通的民事主体,没有这样的权力。
其次,超市在店堂内挂出“偷一罚十”等告示的行为,这个涉及到经营者制定的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的效力问题。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以上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对照这一规定,就可以比较清楚地判断超市挂出的这种公示,是否有效了。”。很显然,超市单方挂出的“偷一罚十”的公示,既没有合法的权力来源,也是明显加重消费者责任对消费者不公正、不合理的,因而是违法和无效的,超市即使对其所认为的“小偷”,也无权施以“一罚十”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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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超市可以设置合理的店堂告示,提醒消费者不得实施此类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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