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
当前我国中药知识产权的保护方式归纳起来,大致有八种。
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均受法律保护。只有两者其中一方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权利或者权利使用不当才会产生冲突,这种权利冲突是可以依靠法律途径给予解决的。
药品行政保护是指国家行政管理机关依照相关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药品知识产权的保护。
中药专利保护与中药品种保护的目的都是对中药技术成果给予合法性的保护,以促进中药事业的发展。但在具体保护制度层面上,仍存在不同之处。
原产地标记是原产地规则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原产地工作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包括原产国标记和地理标志。
郑成思教授认为,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主要是以“禁”的一面着手, 即禁止不正当使用、保护正当的经营者。
商号权的取得,依各国立法的不同通常有以下三种方式:使用取得主义、登记对抗主义、登记生效主义。
植物新品种权,是工业产权的一种类型,是指完成育种的单位或个人对其授权的品种依法享有的排他使用权。
原产地标记是原产地规则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原产地工作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包括原产国标记和地理标志。
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的命名的植物新品种,其保护对象具有特殊性。
通常而言,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人将面临民事、行政和刑事这三种责任承担方式。
近年来,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屡见不鲜。因此有必要对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进行梳理。通常而言,其构成要件主要有主体、客体、客观方面及损害后果者四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