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根据原通过的本协定的规定及以后经修改的规定建立并开展业务活动。为使基金进行业务与活动,在基金内分设普通帐户与特别提款权帐户。基金会员国有权参与特别提款权帐户。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五日在开罗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经济、贸易协定》已经两国政府履行了使协定生效所必需的法律程序。我外交部和埃及驻华使馆已经分别照会对方确认,该协定自...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爱沙尼亚共和国政府,为发展两国的经济合作,愿在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鼓励和保护缔约一方的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投资并为之创造良好的条件,达成协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愿鼓励和保护缔约一方的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投资,并为之创造良好的条件,根据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原则,为发展两国的经济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政府,为发展两国的经济合作,愿在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鼓励和保护缔约国一方的投资者在缔约国另一方领土内的投资,并为之创造良好的条件,达成协议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方),为发展两国的经济合作,愿在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鼓励和保护缔约一方的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投资,并为之创造良好的条件,达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以下称“缔约方”)为发展两国间的经济合作,愿在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鼓励和保护缔约一方的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投资,并为之创造良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捷克和斯洛伐克联邦共和国政府(以下称“缔约双方”)。愿在相互尊重主权、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两国间的经济合作,鼓励一国的投资者在另一国领土内投资,并为之创造良好的条件,和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国双方”),为发展两国的经济合作,愿在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鼓励和保护缔约国一方的投资者在缔约国另一方领土内的投资,并为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政府(以下总称缔约国,个别称缔约一国),愿为进一步扩大两国间的经济合作,特别是为缔约一国投资者到缔约另一国领土内投资创造良好的条件;认识到为了两国的经济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巴尼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称“缔约国”),为发展两国的经济合作,愿在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鼓励和保护缔约国一方的投资者在缔约国另一方领土内的投资,并为之创造良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共和国政府,愿为相互利益和发展两国的经济合作,鼓励和保护缔约国一方的投资者在缔约国另一方领土内投资,并为之创造良好的条件。
忆及2002年11月4日在柬埔寨金边由中国和东盟领导人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进一步忆及《框架协议》第五条及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