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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 | 2026-06-04 15:32:59

对账单只有签字没有盖章可以推翻关于合同中仲裁

我现在有三张结算单时间都在所签合同之后,当时签合同都约定西安仲裁,其中一张写所有对账和供货争议归天津南开区管辖没有写推翻原合同西安仲裁。最后一张也就是时间最近一张,写所有对账和供货争议归天津南开区管辖原合同西安仲裁不具有约束力,三张都是合同中指定对接人签字,但是都没有盖章。 对方承认对账金额,法院已经给了开庭时间了,我现在凭借结算单可以开庭时推翻对方要求西安仲裁异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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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位律师解答

  • ¥0.97
    • 仲裁无论是国际国内,其实都是要有真正的判断力和高超的攀爬。寻常的路,只会受各种不利因素影响,大家有任何中外各种领域的超级难题,都可以直接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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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6-04 15:34:03
  • 李晓轩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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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97
    • 你可以提异议,但是像你这种情况不属于补充协议,无法推翻原合同。人家西安仲裁有管辖权。即使你提了异议,人家也可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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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6-04 15:34:35
  • 郭淑娇

    法律执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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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实体层面:若签字人有合法代理权,且最后一张结算单明确否定原仲裁条款,存在推翻原仲裁约定的可能性(因满足“书面+明确变更意思”); 程序层面:需优先核查“管辖权异议是否在答辩期内提出”。若超期,需论证“结算单变更属于事后新合意,不影响前期程序合法性”; 证据补强:补充签字人的授权委托书、往来沟通记录(证明对方认可签字人权限)、行业交易习惯等,增强“签字代表公司意志”的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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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6-04 15:34:44
  • 李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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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核心法律逻辑:仲裁协议变更的“书面性”与“意思表示明确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16条,仲裁协议(含管辖约定)需以书面形式订立;若双方通过后续文件变更仲裁管辖,需满足 “书面+明确意思表示” 两个要件——即新文件需清晰表达“替代原仲裁约定”的意图,且形式符合“书面”要求。 二、对账单的“签字效力”:是否构成有效书面变更? 对账单虽未盖章,但由合同约定的指定对接人签字,需从以下角度判断其法律效力: 签字人的代理权限: 若合同中明确约定该对接人有权处理“结算、争议解决方式变更”等事项,或其签字行为属于职务代理(如长期负责项目对接、对方认可其代表公司),则签字可视为公司的意思表示。 内容的明确性: 第一张结算单仅约定“天津南开区管辖”,但未提“推翻西安仲裁”,可能被认定为新增管辖约定(与原仲裁并行),而非“变更”; 最后一张结算单明确写“原合同西安仲裁不具有约束力”,已清晰表达“替代原仲裁条款”的意思,属于明确的变更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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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6-04 15:35:41
  • 宋成海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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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97
    • 可以凭借最后一张结算单,在法院开庭时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原合同中的西安仲裁条款已被双方后续达成的协议所推翻,本案应由天津南开区人民法院管辖。 这个主张有较强的法律和事实依据,成功可能性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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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6-04 15:36:06
  • ¥0.97
  • 刘闯

    法律执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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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97
    • 您好,因为在最后的一张对账单上面已经明确写明对账和供货的争议归天津南开区法院管辖,就足以推翻原合同中所约定的西安仲裁约定效力。天津南开区法院具有本案件的管辖权。 签字人虽然为合同约定的指定对接人,但仍属于法人授权代理人,在结算、对账事项上签字行为视同公司意思表示,无需加盖公章即发生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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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6-04 15:36:51
  • 张佳伟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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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97
    • 首先,根据我们国家司法解释的倾向尽量取保商事仲裁的有效性,也是出于尊重双方的意愿的一种表现,其次,法院已经受理了并开庭了就证明法院有了管辖的权利,诉讼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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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6-04 15:39:46
  • 金立强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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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97
    • 我认为是可以推翻的,因为这个结算单都是在签订合同之后,相当于双方后面变更了争议解决的方式,由仲裁变更为法院,虽然结算单没有对方公司盖章,但是只要对方认可结算单内容,就应该受结算单约束,不能再主张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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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6-04 15:39:49
  • 李小苑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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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97
    • 53″
      自动转换:您好,您刚才所说的这种情况,如果是对同一事项存在多项法律约定,或者是合同协议的话,原则上是以最新的,最后的那份协议为准的,所以说你的这个案件正常情况下,应当按照你最后的对账单上所写的管辖法院由天津南开区的法院来管辖,第二个,对方如果是要求按照仲裁程序来处理的话,他要提管辖意义,这个管辖异议法院经审核确定驳回了才会确定具体的开庭时间的,所以说您这个案件大概率是需要在天津南开区法院正常的开庭和处理,建议你这边准备好所有的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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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6-04 15:40:57
  • 张广雷

    法律执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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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97
    • 你好,看了一下你描述的情况,结合相关的案例,你可以向法院主张一下,具体情况,要结合庭审对方提交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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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6-04 15:41:03
  • 张凤启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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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97
    • 38″
      自动转换:哎,您好,既然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那么仲裁条款是优先的,所以音我估计是对方隐瞒了仲裁条款去法院立案,而法院是不执行的,那么在这个情况下,你在答辩期内应该及时的把有仲裁条款这一个事项向法院说明提交相关的证据,这样按时去归仲裁来处理,而法院就没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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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6-04 15:42:06
  • 郑晓华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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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97
    • 仅凭指定对接人签字无公章的结算单,大概率可在庭审抗辩、否定原合同西安仲裁条款效力,由天津南开区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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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6-04 15:42:44
  • 陈华明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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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97
    • 你们这种前有仲裁后有法院的管辖权约定属于约定不明,在法院已经开庭受理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不会接受管辖权异议的申请,你可以以此为由进行抗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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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6-04 15:43:18
  • ¥0.97
    • 你可以如此主张,且有较大获得成功的可能性,但从司法实践来看恐怕并不是百之百的成功。关键在于,如何认定“原合同仲裁条款无效/不具有约束力”表述的法律效力​​ ,第三张结算单中写有“原合同西安仲裁不具有约束力”,这一表述在法庭上可能被视为双方对管辖权的​​新合意​​。如果该结算单被法院认定为双方对合同内容的​​有效补充协议​​,且对方在庭审中承认该单据的真实性及签署效力,法院可能依据该单据认定双方已达成“排除仲裁、改为诉讼”的新的合意,从而裁定法院有管辖权。但你的风险在于,第三张结算单形式要件有点问题,对方大概率会否认,同时,在双方对“是否变更仲裁条款”存在争议时,法院倾向于​​维持原有效仲裁协议的效力​​,除非有确凿证据证明双方已明确、一致地放弃了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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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6-04 15:45:59
    • 您好,我是天津地区的刘志凯律师,通常情况下,如果既约定了仲裁又约定了管辖的,是管辖优先的,仲裁条款视为无效,这是通常情况下是这么认定的,但是若要律师给您详细分析,还是让律师看一看您的这个材料,再进一步做出一个比较准确的分析,另外,我看您说到案子订下开庭时间了,我们这边也可以代理您的案件,首次合作,为了建立一个好的信任和专业性,所以我们可以律师费优惠,我的电话:13102121801 电话可以添加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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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6-04 15:46:10
  • ¥0.97
    • 你说的情况。后面的约定与之前的约定不一致的,以后面的约定为准。这个还需要结合是否格式合同等具体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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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6-04 15:50:02
  • ¥0.97
    • 对账单是在合同签订之后约定的由天津南开区管辖,对方也承认对账金额,对账单约定在后,并且有双方签字认可,一般可以按照后约定的管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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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6-04 15:56:37
  • ¥0.97
    • 你说,这个问题相当于里面有三个结算单,然后指定了三个不同的法院,他如果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的话,法院肯定都要审理了以后才能够确定,如果法院都已经确确定管辖的话,就直接就审理了,不会再在庭审当中提出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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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6-04 16:13:36
  • 黄振波

    法律执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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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97
    • 我的理解,应该是按最后一张结算单作为产生纠纷后行使维权依据。这是工程建设结算,而非债权债务,不能以出借地或合同签署作为管辖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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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6-04 16:26:03
  • ¥0.97
  • 梁保军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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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97
    • 您好,就您描述的情况,既然你们的对账单都是在签订合同后,那就可以按照你们双方约定的天津南开区管辖来处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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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6-04 16:42:49
  • 任宇飞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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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97
    • 若无法证明签字人有变更争议解决条款的授权,或对方否认签字代表公司意志,则可能因证据不足导致变更无效,原西安仲裁条款仍具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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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6-04 16:46:35
  • ¥0.97
    • 你好,根据您的问题描述,这种情况下很难推翻,虽然没有签字,但是不影响合同具体效力的认定,因为你们合同已经是存在继续履行的行为,也是对合同约定的条款没有提出异议,视为已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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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6-04 16:47:57
  • 赵宴敏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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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97
    • 16″
      自动转换:你这相当于把合同管辖变更了,可以按照最后一张结算单上的管辖来来,这个推翻对方到西安仲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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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6-04 17:03:37
  • 王宝珊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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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97
    • 您好,既然天津南开区法院已经受理此案,代表该法院对本案有权审理。因为你们双方后补签的结算单已经有明确约定,虽然是代理人签订,但是该代理人是有公司授权,所以后补签的结算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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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起
      2026-06-04 17:18:13
  • ¥0.97
    • 对审理法院有异议,可开庭前申请管辖异议,无需等到开庭审理当天提出,等到法院裁定是否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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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起
      2026-06-04 17:18:20
  • 刘雪艳

    律师

    投诉
    ¥0.97
  • 赵丽飞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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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97
    • “对接人有授权”是重要前提,但并非唯一决定因素。法院更关注双方是否就仲裁达成真实、一致的意思表示,而非形式上的盖章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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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起
      2026-06-04 17:41:33
  • 许家苗

    法律执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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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97
    • 根据《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需以书面形式订立,若双方通过后续文件变更仲裁管辖,需满足“书面”和“明确意思表示”两个要件。虽然结算单只有签字没有盖章,但签字人是合同中指定对接人,若合同中明确其有权处理结算、争议解决方式变更等事项,或其签字行为属于职务代理,那么签字可视为公司的意思表示。其中第一张结算单仅约定天津南开区管辖,未提及推翻西安仲裁,可能被认定为新增管辖约定,而非对原仲裁条款的变更。但最后一张结算单明确写明原合同西安仲裁不具有约束力,已清晰表达了替代原仲裁条款的意思,属于明确的变更意思表示。因此,可依据最后一张结算单,在法院开庭时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原合同中的西安仲裁条款已被推翻,本案应由天津南开区人民法院管辖,该主张有较大成功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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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6-04 17:51:19
  • 王伟政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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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97
    • 对于你所讲的这种情况,虽然没有盖章,但是对账单上的签字人是经过指定授权的人员,可以代理公司,他的签字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后来对于案件管辖的变更,以后来的为准。如果提出管辖异议,不要在开庭时提出,一定要在答辩期间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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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起
      2026-06-04 18:10:06
  • ¥0.97
    • 15″
      自动转换:你如果想提管辖权异议的话,你是有权申请及管辖权异议的,至于广销权是否成立,具体还要看你们各方的合同材料是如何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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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起
      2026-06-04 18:11:01
  • ¥0.97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法律之规定,结合您介绍的基本情况考查,前述结算单未经相关单位盖章确认,不足以推翻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但有其他证据佐证的除外。
      展开
      收起
      2026-06-04 18:18:04
  • 夏虹

    法律执业者

    投诉
    ¥0.97
    • 1.指定对接人不构成职务代理,其作出的仲裁意思表示对对方不具有约束力,因此,管辖仍应当依合同约定西安仲裁委管辖。2.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应在首次开庭前提出主管异议,否则,视为接受法院管辖。
      展开
      收起
      2026-06-04 18:29:25
  • 毕姚胜

    律师

    投诉
    ¥0.97
    • 赶紧的,那可以可以起诉啊,如果是这样的话,你可以要求对方的赶紧提出异议提出管辖权异议啊,这样的话看看法院怎么审定?这样是可以操作的。
      展开
      收起
      2026-06-04 19:21:13
  • ¥0.97
    • 这种情况是有希望的,具体上案情是怎么个情况那么需要了解详细的案情啊,才能具体的分析,哎呀只是你说的这些信息不够。
      展开
      收起
      2026-06-04 20:5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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