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律师 > 专题 > 债权债务 > 法律指南 > 新司法解释后,民间借贷超付部分利息是否应当返还?
民间借贷是民事行为中最为常见的法律关系,自从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15年解释”)出台后,又历经2020年8月18日通过了第一次修正,后在2020年12月23日通过了第二次修正,而对于其中的利息支付问题更是频繁变更,今天笔者就撰文讨论一下其中对于超付部分的利息是否应当返还这个问题。
2015年解释中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可以明显的看出借款人对于已经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即月息3分)部分的利息是可以要求出借人返还的,而且人民法院会依法支持。而查询案例后,亦可以找到许多借款人以该条款为依据以不当得利为由向出借人主张返还超付部分利息的案例。 而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最新解释”)出台后,该条款作出了相应修改,最新解释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最新解释的该条规定可以看出,最高院对于民间借贷中利息约定的最高上限发生了变更(这个问题不在本文讨论范围),而更重要的是最高院对于超过利息约定上限的超付部分利息态度发生了变更,最高院一改15年解释中借款人可以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利息约定上限的利息规定,而在最新解释当中对于超付部分的利息未作出明确规定。而对于在最新解释施行后,在适用最新解释的基础上,若借款人以不当得利为由主张出借人返还借款人已经支付的超过法律规定上限的利息如何处理,存在两种情况,第一种则是仍以利息约定超过法律规定为由认定出借人取得该部分利息构成不当得利,支持借款人要求出借人返还超付部分利息。而另一种情况就是笔者认为的在最新解释的出台背景下,应当对借款人的该诉求予以驳回,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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