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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共同基金在股东诉讼中的使命(六):共同基金的管理显示偏好

时间:2021-09-23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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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译:张骁华


【摘要】本文旨在分析共同基金在股东诉讼中的行为。首先回顾股东诉讼的基本形式,以及此可能给共同基金投资者带来的好处。然后审查十大共同基金是否以及如何参与股东诉讼。美国共同基金不参与股东诉讼成因有法律障碍、结构性障碍、代理成本和冲突、循环问题以及不参与股东诉讼是共同基金显性偏好的可能性。本章专门讨论管理显示性偏好问题。


【关键词】共同基金 股东诉讼 管理显示性偏好


管理显示性偏好


这部分关注作为替代管理技术的投票和诉讼之间的平行关系,替代性管理技术是共同基金未能参与股东诉讼的另一个原因,揭示了它们总体上对管理的实际偏好。根据这种观点,他们愿意在股东选举中投票而不是提起诉讼,这之间的区别在于,投票是监管机构强调的,在某些情况下是监管机构要求的,而诉讼不是。在这种情况下,未能参与诉讼可以解读为,如果投票不是监管机构关注的对象,共同基金也不会投票。


共同基金几乎总是有投票权,但情况并非总是如此。事实上,指数基金的发明者杰克•博格尔认为,基金经理们应该把投资组合中公司的表现交给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但随着投资者的资金继续流入共同基金,使它们成为公司治理的强大力量,SEC明确了它们的受托责任,至少在投票方面是这样。具体来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在2003年通过了一项规定,规定根据受托责任,投资顾问必须按照投资者的最佳利益进行投票,并要求共同基金披露他们的投票方式。覆盖这些义务的是劳工部制定的法规,这些法规强烈鼓励管理ERISA资产(美国1974年的《人员退休收入保障法案》(Employee Retirement Income Security Act,ERISA))的基金进行投票。虽然许多共同基金并不管理ERISA资产,但基金顾问可能认为,由于养老基金受托责任和共同基金受托责任之间缺乏明显的区别,他们同样被迫投票。尽管有充分的理由质疑这一法律解释,但基金经理可能还是会遵循这一解释,以降低合规风险。因此,基金现在聘请第三方代理顾问和内部管理团队来管理其庞大投资组合的投票。他们这么做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监管机构要求他们这么做。


监管机构还没有就诉讼做出这样的声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和美国劳工部都从未有过规定,认为基金顾问对投资者的责任迫使他们提起诉讼。研究者并不是建议他们应该这么做。但是,通过投票获得的利益与通过参与诉讼获得的可能更大的利益之间明显的相似之处表明,从立法目的来看,如果共同基金管理项目是由为投资者确保利益的愿望所驱动的,那么这样的项目也将包括诉讼。


如果两者都不需要,会发生什么?一种可能性是共同基金既不会投票也不会提起诉讼。这可能太过分了。毕竟,已经证明,共同基金很少卷入诉讼,而不是从来没有。此外,共同基金通常不提起诉讼的事实并不意味着基金对为投资者提供利益漠不关心,而可能只是表明它们不知道它们可能通过诉讼提供的利益。因此,问题变成了共同基金是否以及如何通过参与股东诉讼为投资者创造价值。这部分将在下一篇重点阐述。


【参考文献】


1. Sean J. Griffith† & Dorothy S. Lund: <A Mission Statement for Mutual Funds in Shareholder Litigation>[J],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 Review, 87:1149,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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