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律师 > 专题 > 消费维权 > 消费争议 > 婚庆公司网购60只花瓶用完就退货,“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相关的法律知识
【婚庆公司网购60只花瓶用完就退货】近日,浙江杭州。一名买家以5800元的价格网购了60只花瓶,并于收货后第6天申请退货。商家致电买家得知其从事婚庆行业,花瓶为办婚礼所需,且买家称花瓶尚未使用。商家同意退货申请后开箱验货,发现多只花瓶均留存有水渍,于是拒绝退款。买家要求商家按照“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退货并承担退货运费,将商家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决花瓶并不完好,不符合“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条件。
网友热评:
1. 用完了再退货我也希望类似这种法院都不支持退货,要不然购物环境会恶性循环,并且每个人都可能买到别人用完退货的东西。
2. 这个算盘打的可够精的,省了钱,丢了尊严,估计以后的路越走越窄。
3. 规则是为了互利,而不是为了一方不当得利。这个法院判的好。
4. 这种情况感觉平时也挺多,很多需要临时用一下,用完就退。
5. 你说收到货有一两个坏了退货可以,你都用过了又申请退货就不对了吧,人家商家也要吃饭的啊!
今日学法:“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相关的法律知识
1. 七天从哪天开始起算?
根据《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网购商品在到货之日起7日内无理由退货,七日期间自消费者签收商品的次日开始起算。
2.“无理由退货”需具备哪些条件?
消费者需要明确的是,“无理由”并不等于“无条件”。这些条件,您可得看准了!
条件一:
网购商品的目的需为生活消费
根据《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通过网络购买商品”,可以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进行退货。
条件二:
商品也有“绝对不适用”和“相对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
“绝对不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您所购商品不得是下列商品:
1. 消费者定作的;(例如,商家按照你的要求,为你的男/女朋友专属定制的情人节礼物,此类商品很难再出售给他人)
2. 鲜活易腐的;(例如,端午佳节网购的新鲜粽子,就属于“鲜活易腐”的商品,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
3. 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4. 交付的报纸、期刊。
对于不能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商品销售者也负有特定义务。对于上述四类商品,商家应当采取技术手段或者其他措施进行明确标注。
“相对不适用”
消费者要注意的是,根据《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七条,对于以下三类商品,如果在购买时经过了您的确认,就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1. 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
2. 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
3. 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对于上述三类产品,商家应当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确认程序,供消费者对单次购买行为进行确认。如无确认,商家不得拒绝七日无理由退货。
条件三:
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也就是说,在商品完好的前提下,商家不能以“已拆封”“已试用”为由拒绝消费者的无理由退货请求。另外,如果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的,视为商品不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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