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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房水泵噪音扰民 开发商物业谁之责

时间:2024-09-30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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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购买的楼房受地下室水泵噪声持续困扰,张某多次与开发商、物业协商未能解决而诉讼。法院认为开发商应对与水泵有关事宜进行合理的设计、选购、安装等,以保证水泵在日后运行中产生的噪音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在物业公司已履行维护、修缮义务后,案涉水泵仍对居民造成噪声污染。最终,大兴法院判决开发商应承担相应整改义务并在达到相应标准前按每日100元给付张某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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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无关,图源网络侵删)

案情回顾:

 

2016年7月6日,张某购买坐落于北京市大兴区某小区一层居民住宅。该住宅由某开发商建设,并由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

 

自2016年入住该房屋后,张某发现室内噪音巨大且持续不断,昼间扰人心神,夜间无法安睡,经检查发现是由位于地下一层设备间中二次供水的水泵产生噪音造成,该水泵在供水工作时,与地面、墙面、管道等发生共振,产生噪音,直接影响张某一层住宅,经询问住在二层的邻居,同样有噪音的困扰。

 

张某一家人饱受折磨,寻求开发商、物业公司解决噪音问题。虽然物业公司进行一定维修工作,但噪音问题依旧未得到改善。原告先后多次找开发商、物业公司进行协商将水泵移除或采取其他相应措施。

 

对此,开发商主张其系受当地村委会委托进行的旧村改造,所交付的房屋当时经验收合格,不存在工程质量问题,同时认为已超过工程质保期限,不同意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而物业公司表示经过维修后不存在张某所陈述的噪音污染问题,作为物业公司没有责任和义务承担张某所陈述的责任,也不同意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诉讼中,张某申请以案涉房屋地下一层的水泵(包括附属的水箱、管道等)为噪声排放源,对案涉房屋的住宅进行环境噪声排放值鉴定,经鉴定显示案涉房屋主卧、次卧噪声监测结果超出《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的1类声环境功能区A类房间昼间、夜间噪音排放限值。

 

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不论侵权人有无过错,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开发商作为案涉房屋竣工验收的建设方,在建设房屋时,应对与水泵有关事宜进行合理的设计、选购、安装等,以保证水泵在日后运行中产生的噪音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且不对居民造成噪声污染。开发商主张其系受委托进行施工管理,法院认为其更应对房屋建设尽妥善管理责任,其关于无质量问题、已过质保期的抗辩意见,与本案缺乏关联性,并不能免除其噪声污染责任。由于案涉水泵运行中所产生的噪音超出国家标准,对原告张某的日常生活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响,现原告张某要求按照《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国家标准消除水泵运行的噪音污染,法院予以支持。

 

物业公司虽对案涉房屋共用部位、共有设施等负有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义务,但根据物业公司提交证据,可以证实其确已采取对水泵部分设备进行更换、加装隔音棉等措施,物业公司对于本案噪声产生根源在管理上并无过错,原告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责任的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对于整改的标准,法院认为应根据声环境所处功能区的类别。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将产生噪声的水泵移除的请求,因移除水泵只是停止侵害的其中一种实现方式,涉案水泵是否能够移除需要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才能决定,盲目移除将影响到小区住户的用水权益,故本案不宜径直判决移除水泵。开发商应主动采取多种降噪措施实现降低噪音,以达到相应标准。判决开发商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对于案涉房屋地下一层水泵(包括附属的水箱、管道等)采取降噪措施,使上述水泵的运行噪声在案涉房屋内达到《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的相关要求。

 

本案中案涉水泵除昼间外,在夜间仍产生超过排放标准的低频噪声,对原告的正常生活造成了干扰和影响,妨碍了原告依法享受适宜环境的权利,为保护受噪声污染者的合法权益、督促侵权人对涉案环境噪声实施降噪,判决开发商在使原告住房内噪声达到《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或相应标准要求之前,按每日100元标准对原告进行补偿。

 

一审判决后,开发商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是典型的居民楼内水泵等设备噪声污染的情形。我国《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适用于对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商业经营活动中适用的向环境排放噪声的设备、设施的管理、评价与控制。目前,我国环保部门虽未专门颁布关于居民楼内电梯、水泵和变压器等设备产生的环境噪声评价的环保标准,但虑及居民的住宅是以生活起居为目的的居住场所,对环境各方面要求尤其是夜间休息时的要求应严于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标准。从切实依法保护公民健康权,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法院可以参照适用《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来界定案涉水泵产生的噪声是否超标。

 

防治噪声污染既关乎企业责任,也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物业公司应对小区内水泵等公共设施,积极履行维护、修缮义务。开发商在建设房屋时,应对与水泵有关事宜进行合理的设计、选购、安装等,以保证水泵噪声排放符合相应标准且不对住户产生噪声污染。在此,也提醒大家,发生噪声污染的情况下,及时保存证据,通过自行协商、投诉举报、诉讼维权等方式维护自己权利。

 

附:噪声标准

 

根据《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A类房间是指以睡眠为主要目的,需要保证夜间安静的房间,包括住宅卧室、医院病房、宾馆客房等。关于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要求在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位于噪声敏感建筑物内情况下,噪声通过建筑物结构传播至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时,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等效声级不得超过表2和表3规定的限值。即1类声环境功能区A类房间的噪音排放限值(等效声级):昼间40dB,夜间30dB,噪声排放限值(倍频带声压级):在31.5频率、63频率、125频率、250频率、500频率,昼间分别为76dB、59dB、48dB、39dB、34dB,夜间分别为69dB、51dB、39dB、30dB、24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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