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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设立指南

时间:2018-01-18 16:59:12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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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资代表处的含义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是指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的办事机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如对外发生争议,则需由该外国企业承担。

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可以从事的活动范围

1、外资代表处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

2、可以从事与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下列活动:

(1)与外国企业产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市场调查、展示、宣传活动;

(2)与外国企业产品销售、服务提供、境内采购、境内投资有关的联络活动。

3、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不可以办理进出口权从事自营进出口活动。

三、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应提交的材料:

1、外国企业所在国登记机关颁发的存续两年以上的合法开业证明,并需经该国公证机关公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进行认证;

2、同外国派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

3、外国企业住所证明和外国企业章程或者组织协议;

4、首席代表和代表的身份证明、简历以及照片;

5、代表机构驻在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

四、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代表的任职资格

1、外国企业应当委派一名首席代表。首席代表在外国企业书面授权范围内,可以代表外国企业签署代表机构登记申请文件。

2、依法被撤销设立登记、吊销登记证或者被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关闭的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代表,自被撤销、吊销或者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5年的不能担任该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代表。

3、由中国公民担任首席代表或代表的,应提交外事服务单位出具的派遣函;

4、代表机构的代表(含首席代表)人数不得超过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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