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律师 > 专题 > 企业制度 > 政策法规 > 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张家港合同纠纷律师曹辉团队
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张家港合同纠纷律师曹辉团队
张家港合同纠纷律师曹辉团队:什么是劳动合同解除?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员工辞职后有权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吗?劳动者特别解除权的8项规定是什么?员工提前30天书面通知即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吗?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律师的温馨提示:
张家港合同纠纷律师曹辉团队律师温馨提示:
劳动合同的解除不是随意的,它受到法律的规范。如果劳动者有过错,用工方单方解除合同的,用工方不需要给付赔偿金。劳动者没有过错,用工方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并支付相应赔偿金。另外,如果用工方与劳动者约定了提前解除合同违约金的,也应当按合同支付。
一、张家港合同纠纷律师曹辉团队:什么是劳动合同解除
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劳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具备一定条件时,因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行为。合同解除包括双方解除和单方解除。双方解除是当事人双方为了消灭原有的合同而订立的新合同,即解除合同。单方解除是指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法定解除权或者约定解除权而使合同的效力消灭。
二、张家港合同纠纷律师曹辉团队: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法定解除是指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法定解除合同情形,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可以依法解除合同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辞职权:
我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324号)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
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这是《劳动法》赋予劳动者自主选择职业的权利,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通常称之为“辞职权”。
劳动者行使辞职权时,只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即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无需经过用人单位同意30天期满劳动合同正式解除。
劳动者行使辞职权时应当注意两点:一是如果劳动合同约定了违约金,或用人单位支付了培训费等,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约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是提前通知的日期要符合法律规定,否则用人单位可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
(二)张家港合同纠纷律师曹辉团队:特别解除权:
1、《劳动法》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1)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2)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3)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4)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5)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张家港合同纠纷律师曹辉团队:以上是法律规定的劳动者特别解除权,劳动者可以无条件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的限制。除了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以外,其它几种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后,还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声明:
1、以上内容来源于法律人士的投稿,目的在于分享更多法律信息;如内容涉及侵犯您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利,请发送邮件至:kefu@haolvshi.com.cn ,我们将第一时间予以核实和处理。
2、本平台提供的相关信息仅供参考,您在使用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应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3、好律师网:律师在线咨询,人工智能法律,24小时专业自助律师服务平台。找律师、写合同、打官司,律师24小时提供服务,请上好律师网www.haolvshi.com.cn
问:三年前,我与张某约定,以张某的名义投资12万元,由张某与其他两个股东成立一家物流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
【海航集团宣布破产重整】1月29日,海航集团发布声明称,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已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随后,海航旗下3家上市公司海航基础、...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
李某、王某、于某与案外人共同合伙经营某客运专线。李某、王某将其100万元份额共折价60万元转让给
当事人咨询:张律师,我是一家小贷公司的法务,经常遇到起诉找不到人要公告,耽误好长时间,有没有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一终字第82号】,海亮地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房地产开发合肥有限公司股权
1、基金发起人:发起设立基金的机构,在设立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在我国,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
近年来,因为网络购物的冲击,实体店铺的数量有所减少,另一方面也有传言说国家将会取消个体户,很多个体工商户选择不再从事经营活动,这时就需要办理...
加载更多
您可能关心的问题
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