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律师 > 专题 > 企业制度 > 企业变更 > 企业取名应注意合理避让在先字号
基本案情
某证券公司注册成立于1994年6月30日,其自成立以来,投入了大量广告费用对“国信”商标、字号进行广告宣传,是全国性大型综合类证券公司。同时,该证券公司拥有多家使用“国信”字号的全资子公司,其经营范围涵盖: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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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金融公司成立于2015年1月30日,使用的企业字号为“国信富邦”,经营范围涵盖:金融信息服务、投融资咨询等。
某证券公司诉向法院起诉,称某金融公司使用“国信富邦”作为企业名称,与某证券公司企业名称构成近似,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请某金融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某金融公司辩称,其字号为“国信富邦”,来源于 “国之干城”“言信行直”“干木富义”“济世经邦”,不是简单的“国”字与“信”字的组合,不同于某证券公司的字号“国信”。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某证券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某证券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某证券公司营业执照的记载及相关证据材料,其字号“国信”经过一定时间的市场经营、培育和积累,以及根据某证券公司企业规模、盈利状况,进行广告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范围,企业获奖情况等,“国信”字号为相关经营者及消费者群体所知悉,具备了较高的市场知名度,该“国信”字号可认定为受法律保护的企业名称。
某金融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国信富邦”的字样,显然包含了“国信”二字,虽然两公司在行政区划、组织形式、主营业务有所不同,但是两者均从事金融业务,某证券公司拥有的几家全资子公司均冠以“国信期货”“国信弘盛”“国信资本”字样,而某金融公司中“国信富邦”字样,很容易让人误认为其为某证券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分公司。
某金融公司使用“国信富邦”字号时,理应知晓某证券公司在先使用“国信”字号的存在。即使某金融公司主观上没有侵权故意,亦应在工商登记时避让某证券公司在先使用的企业字号。某金融公司使用“国信”“国信富邦”字号容易使公众和消费者认为某金融公司与某证券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了某证券公司的合法权益。
二审判决,某金融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字号是一个企业的形象体现,可以提升用户识别度,是企业名称中起重要区别作用的部分。尤其是经过一定时间的市场经营、培育和积累,为相关经营者及消费者群体所知悉,具备了较高的市场知名度的字号,可被认定为受法律保护的企业名称。其他企业在使用字号时,应当对他人的在先字号进行合理避让,不能贸然使用。
本案中,即使某金融公司主观上没有侵权故意,亦应在工商登记时避让某证券公司在先使用的企业字号。且两者均从事金融业务,某证券公司拥有的几家全资子公司均冠以“国信期货”“国信弘盛”“国信资本”字样,而某金融公司中“国信富邦”字样,很容易让人误认为其为某证券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分公司,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了某证券公司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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