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律师 > 专题 > 刑事制度 > 法律指南 > 少年大闹防控卡口 未成年人违法行为应该如何处罚?
【少年大闹防控卡口】近日,网上流传河北少年在疫情防控卡口不服从管理,破坏防控设施并且自称“我爸是县委的!打我啊”的视频引起众多网友的热议。对此始发地深泽县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公告,对此视频的来龙去脉做了详细介绍:
7日上午,视频中的少年王某某在外出去快递的过程中,途径疫情防控工作办公室设置的防控卡口,与在此值守的工作人员发生冲突,其父在接到通知后,迅速赶到现场,向值守人员赔礼道歉并且积极赔偿该少年造成的损失。事后经过深泽县县委县政府的迅速调查,其父确为县委部门工作人员,纪检委已经介入调查。8日该县公安机关对王某某的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
未成年人违法行为应该如何处罚?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共和国刑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于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要从轻或减轻处罚。
未成年人违法行为的处理原则:
1、从宽处理的原则
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未满十八周岁是法定从宽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2、不适用死刑的原则
依据刑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未成年人所涉及的所有罪行都不应该适用死刑,这是刚性的法律规定,不允许出现例外。
3、教育、感化和挽救的原则
未成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四条也明确地规定:“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这就从法律上明确了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4、分案处理的原则
分案处理是指对未成年人案件与成年人案件实行诉讼程序分离、分别关押、分别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不妨碍案件审理的,应当分开办理。”
5、保障未成年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原则
未成年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除保障其享有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作为任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以外,还要注意认真落实其作为未成年人所享有的一些特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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