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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的十三个法律问题

时间:2020-07-06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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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同居问题的规定,只有最高法几十年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早就不符合时代需要,急需要修改或者在更高层面上解决,最好能通过立法解决。

问题一:办婚礼就是结婚了吗?
答:不登记只能是同居,不是结婚,法律意义上的结婚,就是领结婚证,民间意义上的结婚,是办酒席,有没有领结婚证,权利义务大大不同。

问题二:办完结婚仪式后,一起生活,那财产应该属于共同财产吧?
答:同居财产按份共有,结婚是共同共有。

问题三:啥叫事实婚姻呀?
事实婚姻,在离婚时和领结婚有同等效力。
1、凡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同居生活的,并且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对于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应按同居关系处理。
3、凡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同居的,如果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属于同居关系;如果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应当补办婚姻登记,不予补办的,属于同居关系。

问题四:同居期间,一方当事人想要解除同居关系,法院为什么不受理呢?
答:同居关系,只是一种事实关系,本身无效力之分,不需要法律解除,因为法律本身不介入这样的关系。但是如果同居涉及到财产、涉及到子女抚养等问题,就不仅是事实关系,也是法律关系,法院才受理该案件。

问题五:同居违法吗?
答:未婚同居并不违法。凡是没有领结婚证在一起居住,都是同居,我们国家法律并不禁止未婚同居。
(1)农村经常有办过酒席的男女同居,甚至生儿育女,并不违法。
(2)现代城市,热恋中的男女一起同居,也不违法,家长也不反对孩子同居。
(3)外国很多名人甚至政要,都同居而不结婚。
但是,如果已经结婚,和异性同居的,违法。

问题六:同居违反公序良俗?同居违反道德吗?
答:同居已经成为生活一种方式,很多人都赞成先同居,后结婚。
同居情况有很多,未婚同居,不违法,也不违反公序良俗,更不违反道德。

问题七:不想和男友继续同居怎么办?订婚后不想同居怎么办?
刚拍拖没多久就和男友同居了,快两个月,一开始是我要找工作,他说不如住他不用分开,他养我。现在,我不想和他同居了,他对我一点都不好,两人经常吵架,我该怎么办?
我是经过人介绍认识男友的,举办了婚礼,没有领证,因为我们家拿了他们家彩礼,我到他们家做牛做马。一年多,干活不说,还经常打骂我,真的受不了了。请问律师,我怎么才能离开呀?
上边两个问题,都是同居了并没有结婚,不想继续同居了。想要结束同居关系很简单。直接拿了自己东西,回到娘家,再也不搭理他们就行了。
如果娘家离他们家近,就远远找个地方打工,和他们家断了一切联系。谈恋爱、结婚、生孩子,不碍他们家任何事。
如果因为彩礼发生纠纷,让他们家到法院诉讼。
如果有孩子,可以把孩子带走,自己抚养,给男方要孩子抚养费,也可以把孩子留给男方,自己给抚养费。如果因为孩子问题不能达成一致,可以到法院起诉。
如果同居期间,有其他经济纠纷,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解决。

问题八:同居期间,发生财产纠纷怎么办?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以下简称若干意见)
10.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18)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11.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12.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13.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如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而又符合继承法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问题九:同居时候有孩子,分手的时候怎么办呀?
《若干意见》
8.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9.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问题十:同居期间一方死亡,同居一方有没有继承权?
答:因为没有婚姻关系,所以没有继承权。
如果符合继承法规定,可以适当分配遗产。不过这种情形很少。
《若干意见》
13.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如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而又符合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继承法》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问题十一:同居期间一方欠外债,另外一方有义务还吗?
答:如果因为共同生活而欠的外债,有义务偿还。
《若干意见》
11.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问题十二:我是一个女大学生,与一个已婚男人同居,会构成重婚罪吗?
答:首先,这样的行为是受到法律和道德谴责的行为,违反婚姻法,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建议尽快结束这样的同居关系。
其次,即使你知道对方已婚、即使和对方同居,只要不是以夫妻名义同居,不构成重婚罪。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居住。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重婚的区别。重婚系是以夫妻关系的名义共同生活,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则不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第三:如果仅仅是婚外恋,更不构成重婚罪。
婚外恋则泛指已婚者与配偶之外的人发生恋情。

问题十三:我和男朋友经常住在一起,共同生活已经半年了,我们是不是同居呢?
答:是不是同居非常重要,这个要根据事实,由法院认定。
爱情中的男女,到底是恋爱,还是同居,关系巨大。因此,恋爱中的男女在分手时,就财产分配、子女抚养产生纠纷时,第一要弄清楚的是恋爱还是同居。笔者选择北京市法院的判例,告诉读者,两者相差好几百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附加英文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案件,应首先向双方当事人严肃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并视其违法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民事制裁。但基于这类“婚姻”关系形成的原因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复杂,为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维护安定团结,在一定时期内,有条件的承认其事实婚姻关系,是符合实际的。为此,我们根据法律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对此类案件的审理提出以下意见:
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2.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3.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4.离婚后双方未再婚,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方起诉“离婚”的,一般应解除其非法同居关系。
5.已登记结婚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事实婚姻关系,或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登记结婚,或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新的事实婚姻关系,凡前一个婚姻关系的一方要求追究重婚罪的,无论其重婚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均应解除后一个婚姻关系。前一个婚姻关系的一方如要求处理离婚问题,应根据其婚姻关系的具体情况进行调解或者作出判决。
6.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7.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经查确属非法同居关系的,应一律判决予以解除。
8.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9.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10.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11.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12.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13.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如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而又符合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14.人民法院在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案件时,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应按照婚姻法、民法通则、《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民事制裁。
15.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凡最高人民法院过去的规定与本意见相抵触的,均按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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