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时与健身中心老板发生口角并产生肢体冲突,导致老板身体受损、住院治疗。老板将打伤自己的离职员工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自己住院产生的相关医疗费损失1万元及因住院脱离公司经营导致公司利润下降,从而产生的“误工费损失”20万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损失7000元,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误工费损失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法院:公司营业收入与个人收入并非同一概念
误工费是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中的一项经常性主张,作为主张误工费损失的一方,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被侵权人对其所受的具体误工费损失应承担举证责任。审判实践中,被侵权人主张误工损失的,一般需要提交个人工资银行流水明细、
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工作单位出具的请假及少发工资证明、公司考勤记录等,特别是个人工资银行流水明细以及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尤为重要,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依法纳税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3500元为个人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被侵权人以超过每月3500元的标准计算误工费损失时,必须提交个人工资银行流水明细以及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予以证明,否则法院将无法支持超过每月3500元标准计算的误工费损失。这种情况下,被侵权人主张误工费损失的,法院一般会综合考虑被侵权人的年龄、所从事的职业等因素,在3000元至3500元范围内酌定被侵权人每月的误工损失。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作为公司、企业的经营者,其个人所得与公司经营利润并非同一概念,本案中,徐先生以住院脱离公司经营导致公司利润下降为由,主张利润下降部分为其误工费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相应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应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