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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生育的小孩需要支付抚养费吗?

时间:2020-06-20 19:55:25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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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董某与郭某于2011年相识,不久便开始了甜蜜的同居生活。2013年10月5日生育一名女孩小妮。因家庭原因,两人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在小妮出生后不久,双方经常因为孩子、家庭吵架。一气之下董某带着孩子回到了老家生活,两人就再也没联系过了。
如今孩子已经三岁了,算是到了上幼儿园的年纪,花销也一天比一天大。想着郭某是小妮的父亲理应承担孩子的抚养责任。于是托人打听到郭某长年居住在深圳,便从老家赶来深圳,希望通过法律途径为孩子争取一些抚养经费,为小孩的健康成长创造更好的条件。

本案焦点:同居期间生育的小孩是否需要支付抚养费?

分析:本案中,在确认小妮是郭某的亲生子女后,郭某必需依法承担孩子的抚养责任。

1、非婚生小孩与婚生小孩的法律地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因此,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知识延展:
香港关于非婚生小孩与婚生小孩的法律地位及相应的法律规定:
香港法例规定,于1993年6月19日或以后去世人士的非婚生子女享有继承权。自1995年起,继亲关系没有继承权,因此已婚人士的非婚生子女(包括婚前或婚后与现任配偶以外人士所生的子女)并无生父或生母之配偶的遗产继承权。至于生父或生母的遗产继承权,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
男女双方在子女出生时,未具「有效婚姻」关系,子女即属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的父母双方一同提出要求,可把父亲的姓名包括在登记纪录(例如出生证明书)内,不需提出任何出生者与其父亲之血缘关系的证明,亦不需要提交结婚证明。若后来男女双方取得「有效婚姻」关系,即确立为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可根据《父母与子女条例》向该子女双亲的另一方要求给予非婚生子女的赡养费,但必须证明对方是非婚生子女的亲生父亲或母亲。另外,如非婚生子女被视为一个家庭的子女,可依上述《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向生父或生母要求赡养费。

2、抚养义务。
父母对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抚养义务,抚养义务是法定义务不能消除。
在我国,根据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权义务的确立主要有以下原则:
1、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原则;
2、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3、哺乳期后的子女, 以双方协商优先,不能达成协议时,以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为补充为原则;
4、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以适当考虑未成年子女的意见为原则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同时参考最高人民法院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三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的相关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或随母方生活将会影响对子女健康成长的,以及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且父方具有相应抚养能力,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则由父方直接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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