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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自律监管升级:鼓励主动和解,若1年内注销律师要被罚

时间:2020-07-01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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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7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私募基金行业自律管理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私募行业的自律管理再一次升级。
私募行业的自律管理再一次升级。资料图
根据《决定》,基金业协会将从四个方面采取措施。
首先,鼓励私募主动和解,将不启动调查和处分。
基金业协会表示,凡是能够主动说明情况或者采取积极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的私募管理人,协会不启动调查,不采取纪律处分或不进一步采取自律管理措施,并建议监管部门依法减免行政处罚。
其次,严格私募入会标准,建立公示制度。
基金业协会表示,投诉事项未解决、存在负面舆情或者经营风险较大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不予入会。
第三,异常经营机构需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
基金业协会表示,对于出现异常经营情形,且未能主动消除不良影响的非会员私募基金管理人,协会将要求其自行聘请律师事务所提交法律意见书,说明是否符合登记规定。
存在重大经营风险,或者处于调查期间且调查结果尚未形成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会被暂停受理新基金备案、关联方新私募设立等。如果私募没有提交法律意见书或者法律意见书认定其不再符合登记,协会将公告予以注销。
第四,发挥律师作用,私募1年内注销,律师“禁业”3年。
基金业协会表示,将健全私募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的责任追究机制,出具登记法律意见书一年内,相关私募基金管理人被公告注销的,三年内不再接受相关律所、律师出具的登记法律意见书。
自2016年以来,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出台了一系列监管新规,构建出“7+2”的自律体系,从募集、登记备案、信息披露、从事投顾、托管、外包业务等各方面对私募行业进行了全方位监管。
“监管层的监管和导向是明确的,自律监管对私募基金机构的威慑力越来越大,将对私募基金的健康发展起到促进和引导作用。”上海地区某私募人士评价称。
基金业协会会长洪磊不久前也指出,2018年协会的自律工作将聚焦私募基金,全面依法加强行业自律,积极发挥行业自律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中的重要作用,引导和督促基金行业回归资产管理本源,推动行业长远健康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份《决定》中,加强了对律所的监管。
某从事私募基金相关工作的律师告诉澎湃新闻记者,自2016年初私募登记备法律意见书制度实施以来,部分律所为了利益不挑客户、盲目出具法律意见书,行业内也因此出现了具备法律意见书的私募机构有风险问题的案例。而加强对律师和律所的监管,有助于提高律师与律所在私募基金备案业务的审慎程度,减少乱象。
2017年11月3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四)》,首次明确了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管内容和处罚措施。
其中,程度最为严苛的监管措施指出,律师事务所累计为三家及以上被不予登记机构提供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相关法律服务,且出具了肯定性结论意见的,出于审慎考虑,基金业协会在三年内将不接受该律所的法律意见书。
根据基金业协会3月9日最新公示的“不予登记的申请机构及所涉律师事务所、律师情况”显示,在此次公示名单中,共有5家律师事务所累计为三家被不予登记机构出具法律意见书,他们是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广东众达律师事务所、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上海汇茂律师事务所。其中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踩雷”项目多达5个。这意味着,这5家律所未来三年内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相关法律服务,很有可能会被协会暂停。
此外,随《决定》一起公布的还有一份《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异常经营情形下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协会明确了需要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异常经营情形,包含了八大类:
(一)被公安、检察、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
(二)被行政机关列为严重失信人,以及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三)被证券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被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给予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
(四)拒绝、阻碍监管人员或者自律管理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或者自律检查权的;
(五)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证券监管部门向协会建议采取自律管理措施的;
(六)多次受到投资者实名投诉,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自律规则,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未能向协会和投资者合理解释被投诉事项的;
(七)经营过程中出现《私募基金登记备案问答十四》规定的不予登记情形的;
(八)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经营管理失控,出现重大风险,损害投资者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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