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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离婚 | 2026-09-20 07:03:17

同居20年,育有一女,财产纠纷

1:杨先生与原配于1998年离婚,育有一子 2:燕女士与原配于1999年离婚,育有一子 3:2000年杨先生与燕女士同居,在未办结婚证的情况下,2002年育有一女,并同居了24年没办结婚证,在亲人眼里已经是婚姻关系。 4:杨先生承担一子与一女的抚养费学费,燕女士承担一子的抚养费学费。从2014年起杨先生将一半的工资交于燕女士保管。现因两人关系不和想要分开。请问燕女士可以获得多少财产?需要把保管资金分给杨先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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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位律师解答

  • 刘闯

    法律执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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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谢
      您好,首先财产分割遵循按份共有原则,各自工资原则上归个人所有,仅双方共同出资购置、共同积累的财产,结合双方对家庭的经济投入、家务照料、抚育子女的贡献酌情划分份额,无固定分配比例。燕女士保管的杨先生半数工资,属于代保管资金,已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子女教育开支的部分无需返还;账户剩余结余原则上应返还杨先生,燕女士可凭长期家务与抚育付出,主张公平补偿,请求酌情扣减返还金额。建议双方优先协商;协商不成,及时收集银行流水、出资凭证、家庭开支记录等证据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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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9-20 07:06:11
    • 楼主:
      他们没有结婚证,还有就是燕女士在上班,没有承担多少家庭服务。和家庭支持, 杨先生的工资比早女士高,都是杨先生在支出家庭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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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9-20 07:11:00
  • 张华北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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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谢
      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原则是“谁出资、谁所有,共同出资按份共有” 。燕女士能分得的财产主要取决于财产的性质和双方的出资情况: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杨先生和燕女士各自的工资(除交由燕女士保管的部分外)、奖金、各自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均归个人所有。燕女士无权要求分割杨先生名下的个人财产 。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如果两人在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买了房产、车辆或共同经营投资,这部分财产属于按份共有。法院会根据双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割;如果出资比例无法确定,则视为等额享有。同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24年的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两人育有一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如家务劳动、抚养子女等)进行公平调整 。同居前的财产:燕女士在2000年同居前取得的财产,完全归其个人所有,不参与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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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9-20 07:08:20
    • 匿名 服务方:
      保管资金需要返还,但要扣除共同生活开支,以及家务与扶养奉献,剩余的需要返还。建议通过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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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9-20 07:10:02
    • 答谢
      你好,根据你描述的你们之间的情况,你们在同居期间财产已经混同,无法区分,目前财产的处理平均分割比较公平公正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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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9-20 07:09:05
  • 韩丽娟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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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谢
      你好,你这个问题由于没有办理结婚证,但是同居了24年,很难查明双方的财产情况,可以主张分割共同财产,将工资交给女方保管的一半工资,本身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已经花在共同生活、养孩子的不用退,还剩下的存款,女方需要返还。女方不能直接分男方的工资,只有两个人一起出钱买的东西,才能按出资比例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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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9-20 07:11:42
  • 张凤启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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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 53″
      自动转换:这种情况要看杨先生是否向殷女士主张权利,如果杨先生向燕女士主张确定并琪,杨先生有相关的证据证明其工资由于给余女士保管嗯,这个当然,除了解决二人在同居期间的必要的生活开支,剩余的部分就是其同居的共同财产,在分手的时候,如果杨先生主张分割的话,那这个杨先生是可以得到其中的一半的,我不知道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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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9-20 07:12:04
  • 张建忠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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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谢
      你好,刚看到这种情况,因为没有结婚证,所以他们的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其实是事实婚姻,主要在财产分配方面,没有结婚证,共同居住以来,他们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除非有特别的约定,由燕女士保管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原则上一人一半,除非杨先生特别明确提出属于他自己个人的,其他的财产各自的归各自的,如果是共同创造的,就属于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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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9-20 07:13:39
    • 答谢
      29″
      自动转换:那么,像这种情况就需要看一下啊,杨先生啊,把这个工资卡,李燕女士啊,这个工资卡里面的这个自己适用于保管还是用于共同生活消费还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那么的性质不同,我们需要具体分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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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9-20 07:15:17
  • 夏虹

    法律执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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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谢
      1.杨先生与燕女士属于同居关系而非婚姻关系,因此,在同居期间双方各自的收入归自己所有,是故,燕女士若主张分割财产,只能分得自己所得财产,不能分得杨先生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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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起
      2026-09-20 07:17:34
    • 匿名 服务方:
      2.按以上逻辑,燕女士所保管的杨先生所交工资收入,在扣除同居期间共同支出以后,剩余部分应返还杨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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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9-20 07:19:55
    • 匿名 服务方:
      3.同居关系期间积累的财产按照双方贡献大小予以分割。4.子女抚养费不在上述处理规则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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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9-20 07:21:54
    • 答谢
      我国法律以1994年2月1日为界限,在此之后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不再认定为事实婚姻。双方同居始于2000年,因此双方属于同居关系,不适用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不享有夫妻间的财产权利义务。 因此,同居期间各自的工资原则上归各自所有。但若有共同购置的资产(如房产、车辆),需按出资比例并结合共同生活时长、共同育有子女及家务贡献等因素分割。燕女士可主张对同居期间共同结余财产享有份额。 保管资金是否需要分给杨先生:需要视资金结余情况而定。2014年起杨先生交予燕女士的一半工资,若已用于双方共同生活、人情往来及子女抚养,则无需返还;若存在同居结余积蓄,则不属于杨先生个人独有,燕女士有权主张分割,法院通常会判决燕女士向杨先生支付部分结余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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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9-20 07:19:47
  • 陈华明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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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谢
      1.自1994年以后,我国就不再承认事实婚姻,故,杨先生与燕女士双方之间仅为同居关系,而非夫妻关系。 2.同居期间的共同生活所需,共同子女所需,均为共同消费支出,无需返还。 3.对于共同支出以外的,男方明确赠予女方的除外,男方让女方保管资金有剩余的话,女方需要返还。
      展开
      收起
      2026-09-20 07:20:52
  • 许家苗

    法律执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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