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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强拆后政府拒不承认怎么办?

时间:2020-07-02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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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中“谁强拆,谁负责”,但有时实施强拆的并不是市、县级人民政府,而是用地单位、拆迁公司等非行政主体,我们不能让他们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万典律师认为,在征收过程中,一般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通常情况下,行政行为一经作出,该行为的主体就已确定。

所以,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因认为县政府发布的房屋征收决定不合法,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不合理,于是没有达成补偿安置协议,没想到房屋被强拆,

在庭审过程中,县政府辩称其并非实施强拆行为的主体,对原告房屋强拆情况毫不知情。

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确认被告区人民政府拆除原告房屋行为违法;

二、被告区人民政府赔偿原告吕XX房屋内财产损失元;

自建房遭强拆,政府拒不承认

安徽蚌埠市居民刘先生,在禹会区内拥有合法产权的房屋,并 于2000年在自家小区共有部分紧邻自家房屋处自建了一部分房屋,用于生产经营,营利情况较好,是家庭生活的唯一经济来源。

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因征收协商未果,区政府前后两次组织相关部门及社会闲散人员多人,在拆迁其他已经签订补偿协议的业主房屋时将刘XX的自建房屋部分一并予以强制拆除,使刘XX无法继续经营、损失惨重。

诉讼过程中区人民政府称其对原告房屋的强制拆除情况不知情。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房屋系由被告强制拆除,源汇区政府是本案适格被告。原告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的政办( 2013)XX号文件和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区人民政府、区改造范围内涉及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的征收主体。原告所提交的房屋征收分组示意图也证明了原告的房屋在此次征收范围内。原告提供的证人杨某、王某等人的证人证言能够与原告提供的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证明了被告组织人员对原告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

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

二、驳回原告杨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审理过程中,政府以管委会已经将土地征收和拆迁分别委托给城中区土地统征和储备中心及城中区建设局为由,拒不承认拆迁与其有关,认为被告不适格。

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认为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有且仅有市县级人民政府才具有依法征收土地及其附属物的职权,发布通告亦是其履行职责的表现。 因而被拆除房屋位于市、县级政府确定的征收范围以内的情况下,除非市县级人民政府能够举证证明房屋确系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由其他主体违法强拆,否则推定强拆主体为市、县级人民政府。

最终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被告市XX人民政府强拆违法!

在实际征收过程中,老百姓们的房屋被强拆、偷拆、误拆后往往无人承认,导致拆迁户们上法院不知道告谁,但不能因此就放弃维权,让我们合法的房屋白受损失。

在无主体对强拆行为负责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职权法定原则及举证责任作出认定或推定。如果用地单位、拆迁公司等非行政主体实施强制拆除的,应当查明是否受行政机关委托实施,不能让拆迁户的合法权益白白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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