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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由来、立案和量刑标准

时间:2020-07-02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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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由来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我国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少到多、由粗到精的一个立法过程。最开始,并无此罪我国制定1979年刑法典时,由于当时经济体制的局限,此类行为尚没有发生之环境,故1979年《刑法》对此未作规定,当时的的司法实践中往往将严重违反金融法规的行为以投机倒把罪等罪论处。80年代后,随着经济迅速发展,一些单位和个人为募集资金而采取多种多样的方式进行集资,有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为争揽储户而擅自提高利率吸收公众存款。该两类行为严重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扰乱了金融秩序,因此开始被公众关注。
1995年5月发布《商业银行法》,首次采用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表述,并规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法第79条提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法依然有效,部分条款已经被2003年发布版、2015年发布版修订。
1995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确定了具体的刑事制裁范围,这个规定非常重要,该决定中的大部分内容为后来1997年《刑法》所借鉴。
1997年《刑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作为独立罪名被纳入刑法,却并未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具体罪状进行描述。也就是说,我们现在经常所讲的非法集资的4个条件,在当时还没有形成共识。
1998年国务院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作了具体的解释,明确界定了“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范畴,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的审理提供了较明确的方向。
2001年最高检、公安部发布《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该法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制定了具体的追诉标准,可以说是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扰乱金融秩序”的程度标准要求。(该规定已失效,很多标准已经不适用了)
2010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将该罪名行为特征明确,列举了十种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情形,并附加了兜底条款,同时为审判机关确定了具体的罪名认定标准。这个司法解释正式确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4个条件,至今还被广泛使用。
2014年3月25日两高、公安部发布《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从多个方面对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问题做出了详细解释和规定,对2010年最高院发布的《集资案件解释》做了具体补充。
更重要的,是2019年两高一部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在内容上,主要是对一些现实中可能出现争议的问题进行了重点解释。最值得关注的,是涉案金额计算和集资参与人权益保护的问题,另外还有“非法性”“单位犯罪”认定问题等。
另外,江苏重庆上海河南等省市都各自规定了关于非法集资犯罪的具体规定。
另外2019年即有可能出台正式版的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浙江会对各省市特别是办案机关处置非法集资案件的相关工作,做出更加具体的指导,我们拭目以待。实际上此前的征求意见稿就已经在司法实践中具有相当的指导作用了。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对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是否立案侦查,取决于有没有涉嫌以下三种情形中的一种:

(一)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户数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

(三)从造成的经济损失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几年?

 

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罪的法定刑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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