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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你必须了解的工资支付问题!

时间:2020-07-03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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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复工期间工资怎么支付?加班费怎么算?员工隔离期间工资怎么支付?因疫情防控员工不能按期返岗工资怎么支付?

1、关于国务院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3天,这3天假期属于法定休假日还是休息日?员工如果这3天不能休息,需要正常工作,应该按什么标准支付加班费?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全国公民放假的节日为11天,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9〕16号,春节,1月24日至30日放假调休,共7天。1月19日(星期日)、2月1日(星期六)上班。国务院2020年延长的3天春节假期(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应该视为“休息日”,不属于法定休假日。

关于员工在这3天如果不能休息,正常工作,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第三条“三、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安排员工补休,如果不能补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二百的加班费。

2、国务院延长的2020年春节假期3天,能不能够冲抵年休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所以延长的3天假期作为“休息日”不能计入年休假。

3、各地政府发布的2020春节延期复工期间,工资怎么支付?

关于各地政府关于延期复工的时间,工资支付要求不同,应参照各地政府的规定执行。

北京: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通知》,除疫情防控必需、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群众生活必需、重点项目建设施工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以外,其他企业延期复工的时间不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2月9日24时之前,企业应当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完成相应工作;不具备条件安排职工在家上班的企业,安排职工工作应当采取错时、弹性等灵活计算工作时间的方式,不得造成人员汇聚、集中。根据《北京: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2月9日24时之前“对于企业要求职工通过网络、电话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的,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支付工资。”

上海:根据《上海发布关于延迟上海市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和后续上海人社局办公人员的解读,除规定的必需行业外,本市区域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将2月3日-2月9日定为“休息日”,对于休息的职工,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对于承担保障等任务上班的企业职工,应作为休息日加班给予补休或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通俗地讲,就是两倍工资。

湖北:全省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13日24时;延迟复工期间应该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无锡、苏州规定,推迟复工期间,不符合复工条件的企业应当视同职工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4、疫情期间,为了防止疫情传播各地产品防控措施,村里封路,所在城市封闭不允许出入,而导致无法按时复工的,工资怎么支付?

1、企业跟员工协商,如果可以远程办公,正常支付工资;

2、如果不能居家远程办公,可以安排调休、休年假。

北京:根据《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劳字〔2020〕11号,规定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京复工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基本生活费。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京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5、员工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疑似隔离期间,薪酬如何支付?

应视为正常出勤,支付薪酬。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6、因为疫情防控经营困难、停工停产的企业,如何进行工资支付?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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