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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 专题 > 刑事制度 > 典型案例 > 房子被儿媳分走一半,父亲起诉儿子儿媳想要回购房款遭法院驳回

房子被儿媳分走一半,父亲起诉儿子儿媳想要回购房款遭法院驳回

时间:2020-07-03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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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潇湘晨报

2011年7月,肖先生与儿子小肖签订了一份赠与协议,将两人共同出资购买的一套住房赠予小肖。

小肖结婚后,在这套房子的房产证上加了妻子小玲的名字。

2019年底,小玲起诉离婚,法院不予准予。
肖先生担心小肖家庭生活不稳定,不能保证小肖与他约定的赡养义务,67岁的肖先生向长沙市天心区法院递交了一份诉状,起诉对象是他的儿子小肖与儿媳小玲,肖先生请求法院撤销小肖、小玲之间签署的赠与协议,判令两人返还他赠与的购房款元及其增值收益部分。

小玲认为,这是两个赠与行为,赠与人、受赠人、赠与标的和实现形式均不一样。“原告仅与小肖签订赠与协议,仅对小肖进行了赠与,要求我返还购房款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赠与有效,不支持原告诉求

送给儿子的房子,被儿子分了一半给儿媳,作为父亲到底能不能要回自己的赠与?

天心区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肖先生与小肖签订了一份赠与协议,肖先生与小肖之间存在赠与行为。小肖取得房屋产权后,在该房屋的所有权证上办理增加了小玲的名字,小肖与小玲之间也存在赠与行为。

小肖将自己名下的房屋赠与小玲50%的份额系对其财产的自由处分;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小肖与小玲之间的赠与行为不存在无效的情形,也不违反意思自治的原则,因此,肖先生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故判决驳回了肖先生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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