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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建奎不是科学家而是罪犯 应该立即追究其法律责任

时间:2020-07-06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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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3名被告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追名逐利,故意违反国家有关科研和医疗管理规定,逾越科研和医学伦理道德底线,贸然将基因编辑技术应用于人类辅助生殖医疗,扰乱医疗管理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根据3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被告人贺建奎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判处张仁礼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判处覃金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我在2018年11月27日的文章,要求追究贺建奎的刑事责任---------------------
贺建奎不是科学家而是罪犯 应该立即追究其法律责任

贺建奎拿活人做转基因试验,不仅是内心邪恶、毫无底线、不顾人伦、危害人类的伪科学行为,且根据法律规定,也是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必须依法追究贺建奎的法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才能制止此类疯狂的反科学行径。

一、贺建奎涉嫌触犯《刑法》第360条规定,构成非法行医罪。
贺建奎行为对胎儿进行基因编辑,“生产”出露露和娜娜两个婴儿,属于医疗行为,且根据报道,有一个基因编辑未成功。如果贺建奎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不是注册医生,同时,涉事医院已经声明没有做过这个项目,那么贺建奎很有可能不是在医疗机构进行的手术,如果这样,贺建奎进行医疗活动,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应该依照《刑法》第360条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非法行医罪】第三百三十六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三)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四)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二、如果贺建奎用伪造的文书、签字,欺骗婴儿父母,也有可能构成犯罪。
目前,深圳和美妇儿科医院称没做过此项目,伦理审查文件“签字”者:不知情、未参会、没签字。
深圳和美妇儿科医院总经理程珍:怀疑贺建奎报告作假,已向警方报案。27日,深圳和美妇儿科医院总经理程珍表示,医院怀疑贺建奎报告作假,已经向警方报案。她还表示,已经询问过相关人员,字迹很像,但都表示没签过这样一份文件。医院与贺建奎没有任何联系,她也不认识此人。
如果贺建奎伪造医学伦理审查委员会申请书及专家“签字”,深圳和美妇儿科医院和被伪造签名的专家,可以追究其侵权责任;如果贺建奎用伪造的文书、签字,欺骗婴儿父母,骗取钱财,有可能触犯诈骗罪。

三、如果医疗机构,在与婴儿父母建立医疗合同中,没有充分告知婴儿父母权利,那就侵害了婴儿父母的知情权,婴儿父母可以要求追究侵权责任。
《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
第三十三条 项目研究者开展研究,应当获得受试者自愿签署的知情同意书;受试者不能以书面方式表示同意时,项目研究者应当获得其口头知情同意,并提交过程记录和证明材料。第三十五条 知情同意书应当含有必要、完整的信息,并以受试者能够理解的语言文字表达。
知情同意书应当含有必要、完整的信息,并以受试者能够理解的语言文字表达。
第三十六条 知情同意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研究目的、基本研究内容、流程、方法及研究时限;  (二)研究者基本信息及研究机构资质;  (三)研究结果可能给受试者、相关人员和社会带来的益处,以及给受试者可能带来的不适和风险;  (四)对受试者的保护措施;  (五)研究数据和受试者个人资料的保密范围和措施;  (六)受试者的权利,包括自愿参加和随时退出、知情、同意或不同意、保密、补偿、受损害时获得免费治疗和赔偿、新信息的获取、新版本知情同意书的再次签署、获得知情同意书等;  (七)受试者在参与研究前、研究后和研究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第三十七条 在知情同意获取过程中,项目研究者应当按照知情同意书内容向受试者逐项说明,其中包括:受试者所参加的研究项目的目的、意义和预期效果,可能遇到的风险和不适,以及可能带来的益处或者影响;有无对受试者有益的其他措施或者治疗方案;保密范围和措施;补偿情况,以及发生损害的赔偿和免费治疗;自愿参加并可以随时退出的权利,以及发生问题时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  项目研究者应当给予受试者充分的时间理解知情同意书的内容,由受试者作出是否同意参加研究的决定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在心理学研究中,因知情同意可能影响受试者对问题的回答,从而影响研究结果的准确性的,研究者可以在项目研究完成后充分告知受试者并获得知情同意书。

四、如果婴儿出生后,发现身体缺陷,可以要求医疗机构予以赔偿。

五、行政责任:对医疗机关罚款并给负责人以处分
《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
第七条 从事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的医疗卫生机构是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工作的管理责任主体,应当设立伦理委员会,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伦理委员会独立开展伦理审查工作。  医疗卫生机构未设立伦理委员会的,不得开展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工作。
第四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设立伦理委员会擅自开展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对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伦理委员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对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伦理委员会组成、委员资质不符合要求的;  (二)未建立伦理审查工作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  (三)未按照伦理审查原则和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审查的;  (四)泄露研究项目方案、受试者个人信息以及委员审查意见的;  (五)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新华社深圳12月30日消息,“基因编辑婴儿”案30日在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贺建奎、张仁礼、覃金洲等3名被告人因共同非法实施以生殖为目的的人类胚胎基因编辑和生殖医疗活动,构成非法行医罪,分别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以来,南方科技大学原副教授贺建奎得知人类胚胎基因编辑技术可获得商业利益,即与广东省某医疗机构张仁礼、深圳市某医疗机构覃金洲共谋,在明知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医学伦理的情况下,仍以通过编辑人类胚胎CCR5基因可以生育免疫艾滋病的婴儿为名,将安全性、有效性未经严格验证的人类胚胎基因编辑技术用于辅助生殖医疗。贺建奎等人伪造伦理审查材料,招募男方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多对夫妇实施基因编辑及辅助生殖,以冒名顶替、隐瞒真相的方式,由不知情的医生将基因编辑过的胚胎通过辅助生殖技术移植入人体内,致使2人怀孕,先后生下3名基因编辑婴儿。
法院认为,3名被告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追名逐利,故意违反国家有关科研和医疗管理规定,逾越科研和医学伦理道德底线,贸然将基因编辑技术应用于人类辅助生殖医疗,扰乱医疗管理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根据3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被告人贺建奎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判处张仁礼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判处覃金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因涉及有关人员个人隐私,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据法院负责人介绍,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3名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悔罪,辩护律师到庭为3名被告人进行了辩护。
被告人家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及各界群众代表旁听了宣判。
记者还从广东有关部门获悉,“基因编辑婴儿”事发后,广东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迅速成立调查组开展调查,并于2019年1月公布调查结果。同时根据有关规定,广东省对涉事单位和人员进行了严肃处理和问责。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已将相关涉案人员列入人类生殖技术违法违规人员“黑名单”,终身禁止其从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工作。科技主管部门已对涉案人员作出终身禁止其申请我国人类遗传资源行政审批、终身禁止其申请财政资金支持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等行政处理。科技主管部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分别责成涉事单位完善科研和医疗管理制度,加强对相关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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