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并不是一种罪名,表面上看是民间借贷中的“债权人”与“债务人”关系;本质上是“债权人”侵吞“债务人”房产、财产的一种手段罢了。
这跟“套路贷”犯罪案件的特点有很大的关系,因为“套路贷”案件,往往不只是涉及诈骗罪,在追债过程中,还涉及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虚假诉讼罪等罪名。
而普通诈骗案件,一般涉及一个诈骗罪名,比如“保健品”诈骗案件、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虚拟货币诈骗案件、外汇等诈骗案件。当然,同时涉及其他罪名也是有可能的,比如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
“套路贷”犯罪案件,以民间借贷的假象,虚构阴阳
合同、银行流水等方式虚增债务,并通过制造“违约”、恶意垒高借款金额,暴力催收,甚至进行虚假诉讼等行为,以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
“套路贷”在实现了虚增债务的前提下,“套路贷”人员会通过“呼死你”、向你通讯录朋友散播恐吓、威胁等言论,甚至还有专门的催收人员上门进行催收,催收过程中,使用恐吓、威胁,扣押借款人员以及殴打等暴力手段。
“套路贷”犯罪案件一般会涉及以下几个罪名:
一、诈骗罪
诈骗,是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
而“套路贷”犯罪案件,通常以民间借贷的假象,虚构阴阳合同、银行流水等方式虚增债务,通过非法手段占有被害人的数额较大的,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也就是说,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主观故意,实施了诈骗行为,非法占有的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犯罪。
诈骗数额较大的,量刑的幅度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诈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量刑的幅度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