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费(包括二次手术费用:按医疗费发票单据(满足客观性、关联性、真实性);
2、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或按照最近3年平均收入计算;或按照上海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期间需鉴定);
3、营养费:20—50元/天(期间需鉴定);
4、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理工的,参照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期间需鉴定);
5、住院伙食补助费:20元/天*期限(指住院天数);
6、交通费(患者就医费用,一般不包括家属):按发票单据(满足客观性、关联性、真实性);
7、物损费:
交通事故中损坏的车辆、衣物等财物损失
8、鉴定费:按鉴定费发票单据
9、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普通实用器具的合理标准计算(国产中等标准)
10、丧葬费:6个月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11、被抚养费生活费(伤残4级以上可主张):人均消费支出*年限,被抚养人是指当事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抚养人还有其他抚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当事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抚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2、精神抚慰金:*伤残等级系数;
死亡的,按元计算
13、律师费:按发票单据,根据《上海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