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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案例,一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团队经理被刑事处罚

时间:2020-07-10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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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基本情况

被告人陈某,女,1985年,系深圳中欧温顿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第一投资管理分公司团队经理;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8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2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案件经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于2012年至2014年间,在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深圳中欧温顿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第一投资管理分公司,单独或带领销售团队以高额返利为诱饵,通过债券性质理财和私募基金的形式,与陈某某等人签订《出借咨询服务协议》等,非法吸收不特定公众资金2000余万元。后被查获归案。

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追加起诉指控,被告人陈某于2012年至2014年间,在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深圳中欧温顿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第一投资管理分公司,单独或带领销售团队以高额返利为诱饵,通过债券性质理财和私募基金的形式与白某某等人90余人签订《出借咨询服务协议》非法吸收不特定公众资金3000余万元。

法院判决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法,伙同他人违反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陈某系受雇佣参与犯罪,在全案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已返还小部分款项,故本院依法对其所犯罪行予以从轻处罚。陈某之辩护人所提陈某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陈某并不具有主动投案情节,不符合自首的法定要件,故本院对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陈某之辩护人所提建议法庭对其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陈某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五千余万元,造成投资人损失五千余万元,社会危害性大,归案后亦未有退赔投资人经济损失的悔罪表现,不符合宣告缓刑的法定条件,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其他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依法责令被告人陈某退赔各投资人的经济损失。

被告人陈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总结:分公司团队经理,客户90名。涉案金额5000万,没有认定为自首;辩护律师建议判缓刑的意见没有采纳,没有退赔非法所得,只是已返还小部分款项。

大家注意案件细节:之前做了取保候审,2017年2月才逮捕。思考:为什么过了一年多才逮捕?

欢迎大家留言和继续关注我,和我一起学习和研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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