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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不带口罩强行进商场怎样处罚?

时间:2020-07-14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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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月1日,一未戴口罩的女子欲进入贵阳市一商场,被工作人员告知“未戴口罩不能进入”后,一脚踢向了对方。商场内的一名工作人员曾拿着口罩,紧跟在该女子身后,要求其戴上口罩,但遭到了拒绝。她还和多名工作人员发生了争吵。后,南明公安依法对违法行为人陆某作出行政拘留8日的处罚。

【法律分析】疫情期间,商场为了保障其他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有权利也有义务阻止不带口罩的陆某进入,防止危险结果的发生。陆某拒不配合商场要求佩戴口罩,执意要进入商场且与工作人员发生冲突,严重扰乱商场秩序或者其在商场拒绝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可以进行行政处罚。

另外,如果疫情期间病毒携带者拒不佩戴口罩,强行执意进入商场,其行为有导致商场其他消费者等不特定的多数人感染的危险,可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疑似患有传染病、拒绝隔离治疗,强行进入商场,可能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若与商场工作人员发生冲突,严重扰乱商场秩序或者造成多人轻微伤,可能涉嫌寻衅滋事罪或者故意伤害罪。

【法条链接】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4、《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律师微评】疫情面前,人人有责,保护好自己,也是对他人的保护。千万不要让自己成为传染源,也不要让自己成为受害者。在公共场合自觉佩戴口罩,积极配合政府部门有关人员的管理、劝导,切莫“放飞自我”。侮辱他人、扰乱公共社会秩序等行为,轻者违法、重者犯罪。紧要关头,衷心地希望每个人做好自己该做的事,不给国家添乱、惹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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