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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案子到底谁来管?

时间:2020-07-15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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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指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权力或权限。一般来讲,某个诉讼案件在确定民事法院具有审判权后,决定由哪一个“民事法院”进行审理之权限,所以管辖权又被大家称为“具体的审判权”。

管辖权异议案例
浙江省甲法院受理一劳动争议案件,其中被告李某提出管辖权异议,甲法院在未作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的情况下,将案件直接移送到浙江省乙法院。而案件中的原告王某却主张管辖权异议,不同意案件在浙江省乙法院审理。

针对上述情况,如果您是当事人本人,应该如何处理呢?
离婚案件来讲,通常采取的是“原告就被告”原则来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并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住所地的确定在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它是决定审判管辖的依据,同时也是诉讼文书的送达地点。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其户籍所在地,如果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时,则将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地。所谓“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但还是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生活中有许多离婚案件由于案情复杂,财产较多,具体案件的管辖权又有所不同。例如:
1、特殊情况下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如果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
(2)被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
(3)被劳动教养;
(4)被监禁。

2、军人离婚案件的管辖
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夫、妻离开住所地时的管辖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所以,关于案件的管辖权异议,不能一概而论,需要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而不能简单盲目向法院申请管辖权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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