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可以依据
婚姻法第十七条来确定。夫妻共同财产从性质上来说,属于特殊的共同共有,特殊之处在于共有人是夫妻双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或一方的收入,不管各自收入的数量多少,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均可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正是因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共有基础是婚姻关系,所以当夫妻双方
离婚时,这种特殊的共有关系不复存在,就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是,夫妻共同财产也可能只登记在一方名下,或者只有一方控制着,在实务中出现一方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非常多,这种情况下实施侵占的一方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呢?如果离婚后发现有被侵占的夫妻共同财产,能否再次要求侵害财产呢?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从上述条文分析,离婚时,一方侵占另一方的财产,共有五种行为:1、隐藏。是指将夫妻共同财产藏匿,不让对方知道;2、转移。是指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移走,改变原来的存放地或存放方式,致使另一方无法掌握;3、变卖。是指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出卖给他人并占有出卖后的资金;4、毁损。是指采用破坏性手段使夫妻共同财产失去原有的价值;5伪造债务。是指一方与第三人串通伪造债务凭证,合谋将夫妻共同财产侵占。
对于一方侵占另一方夫妻共同财产的,实施侵害的一方,对该部分财产不分或少分,对于离婚后才发现有侵占财产的行为的,也可以再次要求对该部分财产进行分割。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31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据上述第47条的规定,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发现之次日起开始计算。如果一方发现有侵占财产事实的,应尽快提起诉讼,否则有过诉讼时效的风险,丧失胜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