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编:设置
离婚冷静期,放宽
收养条件
为了避免冲动离婚,民法典(草案)在婚姻家庭编中,对于登记离婚规定了离婚冷静期。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但对于离婚冷静期是否有设置的必要,存在较大争议。有观点担心,这一冷静期的设置相当于拖延了离婚的时间,并且让能否离婚处于不确定状态,如果一方有家暴倾向,那就等于是让受害方在离婚时要多承受一段时间的暴力。其实,在婚姻诉讼实践中,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去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的,如果去法院起诉离婚,法官也很少一次起诉就直接判离的,因为除了《
婚姻法》明确列举的一些情形外,如何判断“感情确已破裂”并不容易。俗话说,“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所以法官也是能不判离婚,就尽量不判离婚。这实际上,相当于人为设置了一个离婚冷静期。这次只不过是把冷静期明确上升到法律高度了。设置离婚冷静期是为自愿离婚的当事人在登记离婚中设置适当的时间“门槛”,促进当事人冷静思考、妥善抉择,既能保障当事人的离婚自由,又能保障双方当事人做出正确抉择、保护好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婚姻家庭编,还对
结婚登记前,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情况进行了说明。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婚姻家庭编中,还对现行收养制度做出了放宽调整。例如,规定已有1名子女的收养人也可收养子女。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人符合的条件之一是“无子女”。所谓“无子女”是指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