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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民法典草案:高空抛物坠物,小区物业要承担安全责任

时间:2020-07-17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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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关于高空抛物坠物的规定引发关注,拟规定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坠物情形的发生。

也就是说,小区物业要对高空抛物坠物承担安全责任。我认为,草案这一规定是对现有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对于防治高空抛物坠物有着积极和深远的作用。

首先,我们要明确,高空抛物坠物是个道德问题,并且“抛物”和“坠物”所反映的素质程度也不同。

高空抛物和高空坠物,本质上还是个人没有公德心,对公共场所的安全和秩序不以为然,置他人的安全甚至生命于不顾,是一种自私自利的表现。

因此,从根源上杜绝高空抛物和坠物,还需要提高业主的素质,让他们充分认识到个人的行为对社会的影响,现代社会的人类文明,不一定是要大公无私的奉献,做一个文明和自律的人,就是社会文明的体现。

第二,高空抛物坠物更是一个法律问题。

从法律角度而言,行为人高空抛物或者坠物,在主观上是一种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为,他对这种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是一种故意、放任的,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是毋庸置疑的。那么,作为建筑物管理者,比如小区物业,是否该承担法律责任?

事实上,侵权责任法中就有明确规定,建筑物等脱落坠落导致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就明确了,建筑物管理者如果不能证明自己对高空坠物没有过错,就需要承担责任,这就是一种安全义务。

而侵权责任法同时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是对高空抛物导致损害的民事责任的规定,责任主体不包括建筑物管理者。当然,高空抛物导致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触犯刑法的,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不过,现实中更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还是高空抛物入罪。高空抛物入罪并非没有法律规定,也不是法律空白,而是司法机关在办案实践中的一种理念的问题。

怎么说呢?有时候,司法实务在一些情况下容易步入“唯结果论”的误区,就是以结果来推导是否构成犯罪以及罪轻罪重,这在高空抛物案件处理中很明显。

比如,一般情况下,针对高空抛物没有砸到人的行为,公安机关很少会以刑事案件立案,甚至连治安案件都算不上。毕竟,没有人受伤,也没有财产损失,基本不可能去把人抓起来拘留甚至判刑,因为这样处理的话,公安机关确实压力太大了,就算抓了,检察院提起公诉了,法院敢不敢判?司法机关出于现实考虑,压力很大。

但我们再来看刑法的规定,故意实施足以造成不特定的多数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险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10年有期徒刑。也就是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重罪,只要有故意犯罪行为,不管有没有造成严重后果,都可以判刑。

故意从楼上往小区抛物,比如刀子,玻璃,甚至还有丢自行车,丢狗的都有,居民小区是业主居住的地方,随时可能有人员出入,所以是很危险的,这种情况是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的,在定罪上没有法律障碍。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立法本意,就是严惩那些对不特定的多数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行为,加大他们的违法成本,保障公共安全,所以是重罪。但实践中不能恰当适用这一法律规定,客观上也造成了对一些犯罪行为的纵容。而这种纵容,后果无疑是严重的。

因此,治理高空抛物坠物,行为人是第一责任人,他们必须提高自身的素质,管住自己的手,而作为建筑物管理者,最基本的和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在关键时刻也是一种必要的防线,需要纳入法定义务。不过,我们也要避免“舍本逐末”,不能过度苛责建筑物管理者,毕竟对建筑物安全的技防只是一种防护措施,最根本的问题还是在于人。

我们再回到此次民法典草案的新规中来,建筑物管理者对高空抛物坠物的安全义务。这一规定中的安全保障义务实际上是对现行法律规定的进一步阐释,是对现行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是一个非常有必要的补充,可以很大程度上弥补之前的法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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