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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女子体检疑患癌未确诊就轻生”这件事?医生有没有责任?

时间:2020-07-20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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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个无解的话题,无奈的悲剧,别人不能感同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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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面对病魔也好 困难也好 都要勇敢面对叭 万一奇迹出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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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责任有义务能取到“疏导”的一方,则要起到“点晴”的作用。更不能夸大其词或断章取义,尤其作为医生对病人要予心理上的积极安抚甚显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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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没有责任,无关法律。

想起很早之前看过的一个故事,以及一位老朋友的真实故事。

有两个人因为医生拿错了检验的单子,没有得绝症的误以为自己得了绝症,惶惶不可终日,很快就心力憔悴而死。

而真正得了绝症的以为自己好了,身心愉悦,最后绝症不治而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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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一是“敬业”,二是从善,任何时候不要被“钱”迷了心窍,也不要被“势利”所昏倒。医德和操守,这是对一个“行业”的敬畏。那位轻生的女子,没有对“病情”再作核实?但作为一名医生,要有“论证”详实再作“指导”,更不能信口雌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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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这事医生有责任谁还当医生,大家都自生自灭吧。

没看到这事来龙去脉,单是问题中的一句话,该女士怀疑自己得了结肠癌,这说明人家医生没有告知严重病情吧。所以这个问题本身就是悖论。

家属一般都会和医生提前说好,一起给病人隐瞒病情,让病人心情得以放松。这个事件本身就是家属关心不够,什么事都往医生身上推真是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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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医生说话很谨慎的 脑梗死和脑梗塞是一个病的两种名字 但就因为脑梗死听着吓人 现在都改成脑梗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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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想问了都是具备民事刑事责任的,如果当事人的家属不同意,没有告知病患,那如果病患的病情恶化了,是不是又要说医院没有尽到告知义务,还有一点不就是大病吗?没确诊之前就这样望下定论,那以后结婚了谈恋爱了生小孩了,不是要自杀很多回九条命都估计不够给你好。说句不好听的连这点都承受不了,死了也别怪社会也别怪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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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法律不能强人所难。这种事情医生可能预料不到,而且对于什么是严重疾病,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同样的事情对不同的人可能心理打击并不一样。这种事情不宜由法律一刀切,最多制定一个相对原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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惋惜,生命太可贵,既然是家人,那注定会羁绊,至少要努力啊,若真的确诊,哪怕先瞒着,也至少可以多陪陪家人。 另外,未确诊,医生无责。若真确诊,疾病重大应告知家属。话说看病真的贵,何况是癌症,幸亏有医保,希望社会保障体系更加完善吧,这样或许会少点这类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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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也是农村的,我的社保也是最近才交的,所以说你来到这座城市不要抱有任何的想法,深圳这个城市是有爱心的,当你真的遇到了重大疾病,没有钱治疗的时候,可以联系记者,可以联系相关的捐款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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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癌症只要不是中晚期,没啥大不了的。我奶奶与我小姑,都曾经是肠癌患者,都治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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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 ,留遗嘱说不想拖累家庭,令人心痛也令人心酸。但未经确诊就选择轻生,一是心理过于脆弱,二是对家庭对自己的不负责任。那么在这起事件中,医生有没有责任?

病人对自己的病情有知情权,《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有明确规定。医院将病情告知病人从法律角度而言没有问题,因此医院对于病人轻生不承担法律责任,所以在法律层面,对医生不可苛责。

但从另外一个角度,医院在告知病人严重病情时,应当注意方式方法,尤其是对于未经确诊的重大疾病应更加审慎,注意措辞与病人情绪,同时应当将病情告知家属。

对待每一个生命都该有足够的敬畏与尊重,而不是冷冰冰或者漠不关心的转达与告知。也许正因为我们的一个细节处理细微关怀,就可以避免一个生命的消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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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不理智,但也很正常,我国国情就是如此,一病回到解放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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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医生需把病情告知患者,在这点上面医生是没有责任的,但在未确诊的情况下就告知患者,是否有其它的主观思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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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侵权责任法》 的规定,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汪女士做了检查,如果该检查是专门针对癌症做的检查,如果检查结果是癌症,医院确实应当考虑先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如果联系不上其近亲属的情况下,再告知患者,那医院就完全没有责任。

本案汪女士轻生的核心原因是害怕拖累家庭,害怕拖累家庭的核心原因是经济原因,就是害怕花钱,这样的事情发生在深圳,说明我们的医疗保障机制依然存在严重的问题,而且像汪女士这样的人并不是个案,我们真的需要反思我们的医疗保障机制了,让每个人都能看得起病,不用担心因病连累家庭,这是我们向往的美好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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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责任谈不上吧,因为病情告知是医生的责任,但告知患者后出现的事情医生也不可能晓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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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你也只能说,该女子行为举止太过草率,面对人生缺乏足够的勇气与坚强。得了癌症就一定会早早的夭亡吗?那么多癌症患者都在很顽强的与病魔抗争,其中不少人都很健康的活着,这至少说明了一点,癌症患只要是积极配合医生的治疗,延寿还是大概率事件,并非很快的死去。事实上,很多时候人们都是被绝症吓死的,而非都是病理所致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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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有责任,虽说有的能治,但大多都没有希望的,越到后面后果越无法收拾,自身经受无比痛苦的折磨,家人随之痛苦,这是一般人无法想象的;无论是小孩还是大人面对这种都难免会恐惧,我认为医生应该尽量对其保密,让家属知情,更何况还没确诊;当然当事人的承受能力以及对自己对家人对社会的责任也值得质疑。愿大家都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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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的活法,权利,在哪里我是个视力残疾人,为了,违权被公机关抓去关,我叫叶发珍,在贵州省,桐梓县海校街道东山村嘛聊弯,为什么我去看病,都要抓去关,城北派出所的公安民警刘应波,他是个所长,抓我这个残疾人,去关还打我,还说他们公安,机关是打人,杀人的请问上级领导,残疾人,没有人事就该这样对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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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勇气去死,却没有勇气活!哪怕是再苟活一两天,等待一个结果。

主观臆测自己得了癌症就去自杀,太冲动也太鲁莽,难道不先想着好好再看一眼这个世界,看看自己的爱人和孩子,父母,朋友。急急忙忙就去选择自杀。怪谁呢?

医生也真是可气,广州日报引用的这个律师的解释我不敢苟同,说医生没有告知不违法,我认为明显违法。患者来看病,医生最后连最重要的信息“是不是病了,得的什么病”都没说,那保障了个什么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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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不得不说,在面对病魔时,靠的不仅是身体素质和医疗技术,更需要坚强的意志力和心理素质。评论别人的事情很轻松,但到自己身上时,谁也没法淡然。

很多人把《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中患者知情权拿出来,说医生应该保障患者的知情权,要告知他们真实的病情。

但人与其他生物最大的不同,就是人是有情绪的,而情绪影响人的心理健康甚至可能杀死一个人。绝症病情不宜告诉患者本人,这是常识,也是医务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和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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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而为人,必须坚强

女子体检疑患癌未确诊就选择轻生,患者得什么病,医生肯定得告知,这种义务基于医生本身职业,告知后需要患者选择治疗方案,我认为只要医生根据病情如实告知,至于患者最终自己选择轻生,医生不承担责任。

每一个人都不容易,不然就不会有“蓝瘦香菇”传遍网络,也不会有“我太难了”成为口头语,谁又不曾在黑夜里躲在车中痛哭过,生活没有放过每一个人,只有历经苦难才会成熟。

女子为了家庭考虑,选择轻生。可是,她不明白自己对于家人的意义,对于丈夫而言,“没有你,拥有整个世界又有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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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医生有责任,那她亲属更有责任!一般生活有爱、家庭幸福的人即使真得被确诊患癌,也不会就去轻生。

作为医生,应该把病情告知患者,没毛病。如果有家属陪同,一般也会与家属沟通。作为丈夫,你都没去,医生怎么告诉你?如果医生不及时告知,你可能又怪医生侵犯了患者知情权,延误治疗了吧?

我觉得医生既没有法律上的责任也没有道德上的责任,也不知采访的是哪个律师这样说。

不要觉得人死了,总得赖上点什么。首先,患者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选择轻生是她自己所作的选择。其次,患者有知情权,医生将检查结果告知患者,是正确的做法。患者的死亡和医生的诊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医生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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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心理暗示对人的影响是非常大的。当我们通过自己的推测觉得确定了一件事的时候,那么,似乎总能从各种渠道来印证自己的判断,以至于最后觉得是否确定一下已经没有必要了!2.人在有时候会变得愈加敏感,没钱的时候似乎总觉得别人影射自己的穷困,有病的时候总觉得自己行将就木,这个时候要充分认识他们的脆弱!3.这种事情没有统一的标准,有的人需要绝对的知情权,能够坦然面对一切,有的家属希望瞒着病人,人与人不一样,家庭与家庭也不一样,所以,没有普遍适用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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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以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关于知情权,法律规定了患者的知情权,说明知情权是患者优先,家属第二。

如果先告诉了家属,而家属因为隐瞒,是患者出现了什么状况,患者告医院怎么办?所以不论从法与情,都是应先告知患者。除非患者是未成年人或精神病患者。当然为防止万一,对严重疾病,可以同时告知家属,让家属陪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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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3日,市民汪女士因为下腹疼痛,去福永人民医院检查做了CT,结果出来以后汪女士认为自己得了结肠癌,于是给丈夫留遗言,“不想拖累家庭”,选择了轻生!汪女士的丈夫觉得,医生先把结果告诉了汪女士而不是通知家属,这个做法不太妥当。

根据现行《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以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但哪些信息该告知,哪些不该告知,以及告知的时间和方式等,都没有具体界定。

其实,医生"先告知汪女士检查结果"这件事,在法律上医院和医生没有任何过错。主要是患者的医学常识的匮乏,家人对患者缺少关怀,以及就诊没有陪同等原因共同导致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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