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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 专题 > 消费维权 > 消费权益 > 股东如何有效行使知情权?

股东如何有效行使知情权?

时间:2020-07-22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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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是指股东享有了解和掌握公司经营管理等重要信息的权利,是股东依法行使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的重要基础。股东知情权纠纷是指公司限制或剥夺股东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薄等相关档案材料等权利而引起的纠纷。股东知情权是一个权利体系,分别由财务会计报告查阅权、账簿查阅权和检查人选任请求权三项权利所组成。
一、股东查阅权是股东知情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薄必须经过法定的前置程序,前置程序中的瑕疵能不能通过诉讼中的说明予以补救,有的法院判决不可以,有的法院判决可以,这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股东可以查阅公司会计账薄,股东查阅权有法定的前置程序:
第一,先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有正当的查阅目的。如果没有说明查阅目的的文件,则存在前置程序的瑕疵,有的法院判决显示,即便在诉讼过程中说明查阅目的也不能弥补前值程序的瑕疵。
第二,公司有理由认为股东查阅目的不具有正当性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关于不正当目的如何认定,最高院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8条有规定:
(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三)股东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薄,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四)股东具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第三,瑕疵出资股东也享有股东知情权。
第四,股东知情权仅限于现任股东而不包括前任股东。但是司法解释做了例外规定。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7条的规定:股东知情权仅限于现任股东而不包括前任股东,但是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
第五,查阅权不能被剥夺。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等实质性剥夺股东依据公司法33、97条规定查阅或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权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股东查阅或者复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六,股东行使知情权后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給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请求股东赔偿相关损失,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股东查阅权可以有专业人员辅助进行。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查阅权。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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