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施征地拆迁之前,征地审批手续是必须要走的一项程序。但实践过程中,拆迁方为了追求拆迁效率,为了达到拆迁的目的,经常是在没有办理任何手续或是手续还没下来的情况下就实施征迁活动,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相关
法律法规,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对用地审批,根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
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根据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倾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倾的由国务院批准。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经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征地拆迁是否合法必须要看有没有以下四个文件:
(1)征地告知书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公民。同时,在被拆迁人要求听证时,相关部门应当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听证。
(2)一书四方案
"一书四方案"是合法征地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是指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由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材料编写,并逐级上报至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该文件主动公开的前提是人民政府已作出征地批复,"一书四方案"已属于确定的实施阶段。
(3)市级政府的批文
征地批文是征地过程中最为核心的文件,它表现为承上启下的作用。
征收人征地必须要有市级人民政府批文,否则就是违法征收,在违法征收时,被征收人是有权拒绝的。
其次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时都要使用国有土地。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改变土地性质,把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起决定性作用的文件就是"征地批文",实践中一般是有权政府以"建设用地批复"的形式作出。
(4)征地公告
征收公告是在征收土地批准后要依法发布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