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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 专题 > 刑事制度 > 刑事概述 > 16岁少年因纹身被学校除名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16岁少年因纹身被学校除名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时间:2020-07-23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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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年8月,小博至国际高中上学。入学后,学校发现小博手臂上有大面积纹身,学校的公约上规定学生不得纹身,故对小博进行劝导并要求小博穿校服进行遮掩。9月的一天,小博在食堂就餐时未穿校服,其班主任对小博进行教育,双方在语言上产生冲突。经学校集体研究认为小博违反学校不得纹身的规定,不服从学校管理顶撞教师,决定对小博予以除名处理。

小博不能接受该事实,认为其珍惜就学机会,学校将其开除另择校将导致其晚就业一年,此后小博父母与学校进行沟通,希望能继续在学校接受教育未果,小博遂将该学校诉至法院,要求该校登报赔礼道歉,赔偿其名誉损失元,赔偿晚就业损失元,退还学费、教材费等费用元。起诉后,学校扣除小博的校服费、教材费、床上用品费将剩余费用付至法院。

吴中法院经审理认为,学校与小博之间的教育行为实际上已不再履行,学校所得的款项应根据实际情况返还。鉴于学校已将扣除校服费、教材费、床上用品费后的剩余费用付至法院,又同意返还扣除款项,遂判决学校返还小博元。关于小博主张利息、经济及精神损失,因小博就学期间违反学生公约,右手臂有纹身,未按规定着装,又不服从学校管理,有一定过错,故对小博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小博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小博与学校之间的教育培训合同已不再履行,客观上已解除,学校已将小博支付的扣除校服费、教材费、床上用品费后的费用付至法院,且同意返还剩余已缴纳的费用。小博要求以学校侵犯其受教育权为由要求学校赔偿其经济和精神损失并赔礼道歉,考虑到小博作为学生,违反学校学生公约,又未按规定着装,且不服从学校管理,其行为存在一定过错。况且单纯的受教育权亦不属于侵权责任法所调整的民事权益,故小博要求学校赔偿经济、精神损失并赔礼道歉等民事侵权责任,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中,小博的家长应当对其加强思想行为品德教育,不做不符合学生身份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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